理論上來說,增值稅稅點,都是由買家來支付的,這就是稅收轉嫁的結果。
任何壹件商品的價格包含有多個部分,其中有:生產成本、生產單位的利潤、生產單位應該交納的稅收,那麽,經過批發、零售等環節之後,商品的價格在不斷增加,主要是增加批發、零售商的費用和利潤、以及他們應該交納的稅收,那麽最後到消費者手中,商品的價格包含所有的成本、費用、稅收等,消費者購買商品,就必須按照最終的商品價格來購買,商品中所含的稅收當然也就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普通發票的開具要求如下:
1規範。開具發票的文字使用要規範,應當使用中文;開具發票的大小寫金額要規範;開具發票的開票日期要規範,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購貨單位名稱要規範;開具貨物名稱或服務項目要規範;開具發票的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等欄目規範。
2開具發票時,項目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性復寫或打印,應當按號碼順序填開,未實行蓋章出門的要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的,須經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應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3真實。只有經濟業務發生時方可開具發票,必須據實開具,不得變更商品或勞務的名稱和金額;未發生經濟業務,壹律禁止開具發票。
4開具銷售折讓、折扣時的發票。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收回原開具的發票並註明"作廢"字祥,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5開具紅字發票。
①若原開具的發票已經入賬,無法收回原發票的,可要求對方提供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按實際的經營業務另行據實開具發票,並在新開具的發票上註明原發票的號碼及開具金額和憑證號碼;
② 開具的發票尚未入賬且可以收回的,整份發票裝訂在壹起,加蓋"作廢"戳記或註明"作廢"字樣,據實另行開具發票;
③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沖抵增值稅專用發票。
6普通發票的臨時開具。
臨時需要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經營業務發生的書面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場所,由稅務人員代為開具。依法應當納稅的,在申請開具發票時,繳納應繳的稅款。
7丟失發票後的補救措施。
丟失已取得的發票聯,不得要求原開票方另行開具發票,應當由丟失發票聯的壹方向對方出具證明,原開票方在查對存根聯、記賬聯無誤後,附原存根聯或記賬聯的復印件,按原來開具的實際情況出具書面證明。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