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遵守國家和主管稅務機關的發票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本單位的發票管理制度,指導、培訓和監督本單位職工正確使用發票。
2.建立發票帳冊並登記收據,指定專人負責發票領、用、存、付的管理,及時報送各類發票報表並配合稅務局做好發票協查工作。
3、嚴格遵守專用發票領用登記、提交存根、換領新票制度。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由專人填寫,並存放在保險櫃內。確保發票安全。
4、提交發票存根時,必須按規定填寫封面,加蓋公章,由相關人員簽字。按票號順序裝訂,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購票。
5.如實提供各種章證和發票管理資料,接受稅務機關檢查。及時向稅務機關舉報本單位各類發票違法行為,爭取從輕處理。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未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壹)沒有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的;
(三)未裝訂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與認證壹致的認證結果清單的;
(四)未經稅務機關檢查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的。
擴展數據:
必須按照下列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項目全填,壹次填完所有份數。上下兩份的內容和金額壹致。
2、字跡清晰,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單獨開具專用發票,並在錯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填錯作廢”字樣。如果專用發票開出後因為買方沒有索要而作廢,也應作為錯誤處理。
3.發票和抵扣聯應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不得加蓋其他財務印章。根據專用發票的不同版本,在專用發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覆蓋“開票單位”壹欄。發票專用章使用紅色印泥。
4.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時,必須事先加蓋專用發票銷售單位欄。不要手工填寫“銷售單位”壹欄。手工填寫的,為未按規定開具的專用發票,買方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專用發票銷售單位欄加蓋藍色印泥。
5.開具專用發票時,必須在“金額”、“稅金”欄的總額(小寫)前加蓋“人民幣”字樣,在“價稅”欄的總額(大寫)前加蓋“”。
買方和賣方的名稱必須詳細填寫,不得縮寫。如果公司名稱較長,可以分兩行填寫“名稱”欄,必要時可以畫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6.如果退貨,銷售折扣將收到買方的扣除優惠券和發票。
7、稅務機關代開的專用發票,除了納稅人的財務專用章外,還必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印章加蓋在專用發票底部中間,使用紅色印泥。未加蓋上述印章的,買方不得作為扣款憑證。
8.專用發票不得開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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