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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解除財產保全__銀行保函可以嗎?

申請解除財產保全?銀行保函可以嗎?

司法案例。

案情概要:2021年10月8日在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壹起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龍巖某集團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請求法院對被告某集團有限公司名下涉案標的金額2.07億元財產進行保全,被告

請以銀行保函擔保解除對其名下銀行存款的財產保全。被告提供的保函載明:本銀行保函有效期為兩年,如到期未出生效判決,被告需在期限屆滿前壹個月前續保,如被告未按時續保,龍巖中院有權通知該行提前兌付保函金額。

鑒於案涉保全標的為銀行存款2.07億元,雙方當事人均為大型國有企業,凍結賬戶對涉訴企業的正常經營周轉必將帶來不可忽視的影響,包括招投標、稅款稅金、員工社保、農民工工資等。此外,解除財產保全銀行保函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先例,銀行保函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對本案至關重要。

法院認為:龍巖中院審查後認為:被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且已征得原告的同意。案涉銀行保函屬於不可撤銷的見索即付保函,擔保金額為2.07億元,與原告申請財產保全的標的數額壹致,能夠完全覆蓋原告的訴訟主張,在條件成就時原告可以依據該保函迅速主張權利,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期待利益,又充分釋放了被告的資金流動性,也極大地促進了良好法治營商環境的提升。法院遂依法作出裁定,準許解除對被告名下銀行存款2.07億元的凍結。

人民網法治頻道點評:當前,我國已進入後疫情時代,在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關鍵時期,經濟運行正逐步向常態化復蘇。本案系龍巖中院首例以民事裁定書準許被保全人以銀行保函作為反擔保而提出的解保申請,首次明確解除財產保全保證銀行保函可以作為反擔保方式。

在保障申請保全人合法期待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保護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註重辦案“三個效果”有機統壹,在法律法規的制度框架下進行司法創新,依法采取靈活解封的方式最大程度地將對被保全人的日常生產經營的影響降至最小,解決企業被保全時賬戶凍結、資金占用等系列風險,促進企業健康長效發展。

想解除保全,被申請人也要提供擔保:被保全人以解除財產保全銀行保函作為擔保,司法實踐中此類反擔保形式鮮有案例。本案就屬於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解除保全的情形:案涉銀行保函屬於不可撤銷的見索即付保函,擔保金額為2.07億元,也與原告申請財產保全的標的數額壹致。

也就是說,倘若原告最終勝訴了而被告不付款,原告可以依據該保函較快地實現權利。同時,也避免了被告各個賬戶上的資金被凍結,對經營造成巨大困難。基於此,法院就準許解除了對被告名下銀行存款2.07億元的凍結。法條依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保全錯誤了,也要賠償:“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也就是說,原告起訴了被告,又查封了被告的財產,然而生效判決認定原告的起訴不能成立、敗訴了。這個時候,被告可以起訴要求原告賠償因此給自己造成的損失。當然需要說明的是,法條雖是清晰的,但實務中的案例並不多。壹方面有些被告想避免訴累、不願再麻煩生事;另壹方面,被告不好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也是壹個客觀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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