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稅人員包括辦理涉稅事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經授權的其他人員。
二、實名辦稅是指辦稅人員在國稅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項前,國稅機關首先對其身份信息進行采集、核實和確認。
三、江蘇省各級國稅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並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四、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辦稅人員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身份證件影印件、電話號碼、人像信息等。國稅機關在采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以下證件的原件為有效身份證件:
(壹)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四)外國公民護照。
五、辦稅人員首次在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須提供以下信息資料,國稅機關核實後采集其身份信息。納稅人的辦稅人員為多人的,國稅機關分別采集其身份信息。
(壹)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
(三)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
六、辦稅人員辦理以下涉稅事項時須實名辦理:
(壹)未實行“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設立、變更、註銷的;
(二)實行“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的納稅人首次辦理國稅業務及辦理登記信息變更的;
(三)辦理發票種類核定與調整、發票領用、發票代開、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發票真偽鑒別等發票類業務的;
(四)開具清稅證明、完稅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等稅收證明的;
(五)未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因臨時經營需要代開發票的;
(六)開通網上辦稅功能、查詢變更密碼及數據信息維護的。
七、辦稅人員辦理本公告第六條所列涉稅事項時,應在國稅機關進行身份信息核實、確認後方可辦理。身份信息未通過核實、確認的辦稅人員,國稅機關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經核實、確認後方可辦理。
八、辦稅人員暫無法提供授權單位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或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經國稅機關采集、核實和確認身份信息後辦理當日涉稅事項。
九、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辦稅人員的電話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國稅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十、屬於下列類型的納稅人,須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本人到國稅機關采集身份信息。
(壹)被國稅機關列為重點監控的高稅收遵從風險的;
(二)被國稅機關確定為具有稅收嚴重、較重失信行為的;
(三)有重大稅收違法行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壹、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國稅機關辦理登記的納稅人,辦稅人員需辦理本公告第六條規定涉稅事項的,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到所在地國稅機關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納稅人符合本公告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應在國稅機關告知後,及時進行身份信息的采集。
十二、國稅機關在采集、核實和確認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辦稅人員應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並予以配合。
辦稅人員拒絕出示有效證件,拒絕提供其證件上所記載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件,以及公告第十條規定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本人經告知未到國稅機關采集身份信息的,國稅機關暫停為其辦理本公告第六條規定的涉稅事項。
十三、納稅人首次在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須簽署誠信納稅承諾。
十四、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