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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民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對象

法律分析:年綜合所得1.2020不足6萬元,但個人所得稅通常是預繳的;2.2020年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提前納稅時未申報扣除;3.因年中就業、辭職或部分月份收入不足,扣除費用6萬元,“三險壹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企業(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等專項附加扣除不足;4.沒有就業,只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需要通過年度匯算清繳在稅前扣除;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中適用的扣繳率高於全年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率;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或未充分享受殘疾人減免個人所得稅優惠等綜合所得稅優惠的;7.有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支出,但未提前扣稅,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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