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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邵陽商會的商會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會名稱為“深圳市邵陽商會 ”,英文名稱為“SHENZHEN SHAOYANG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縮寫:SS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由邵陽籍人士在深投資的工商企業法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積極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深圳、邵陽商貿交流,推動深圳、邵陽兩地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本會地址:廣東省深圳市龍華新區民治街道民康路藍坤大廈919、92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及時反映會員的經商環境與正當訴求,溝通會員與政府的聯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積極為會員服務,規範在深圳的邵陽籍工商戶經營活動,引導會員依法經營,照章納稅,開拓市場,有序競爭;

(三)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財會、融資、及市場拓展等服務,組織會員進行培訓、經貿洽談,科技交流等活動,為會員之間進行資源整合;

(四)加強深圳市與邵陽市的經濟協作與交流,為兩地企業家及各界人士開展工貿活動,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社會慈善事業;

(六)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把商會搭建成企業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的優秀平臺;

(七)加強與邵陽市有關部門和工商界人士的聯系,爭取各方面的指導、幫助與支持,促進會員企業與各地的貿易往來、經濟協作、科技合作和信息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是由邵陽籍人士在深投資的工商企業法人,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認同本會文化;

(三)能主動熱心為本會服務;

(四)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長審查,並經本會會長辦公會議批準;

(三)全額繳納擔任本屆相應職務會費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和商會職務牌匾。

第十壹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自覺遵守本會章程以及各種規章制度;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壹)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六)壹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中途退會,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或罷免均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壹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到會會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並形成會議紀要,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理事人數不多於會員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壹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對會員的處分和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壹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不多於理事人數的三分之壹。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第壹、二、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壹)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不能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為專職,是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當然成員,其工作直接向會長匯報。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壹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幹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設名譽會長和榮譽會長若幹人。名譽會長經會長提名,由會長辦公會議確定。上屆及之前歷屆會長為本會當然的榮譽會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3年,最多可連任2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壹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全體會員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或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委托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管理,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在監事會的監督下,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壹條 本會進行年度檢查、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壹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進行年度檢查。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壹,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決議: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壹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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