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什麽單位能凍結銀行卡

什麽單位能凍結銀行卡

有權查封、凍結銀行帳戶的單位有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等。

有許多行政機關都可以凍結銀行賬戶,比如人民法院、稅務機關、海關部門都可以,但是都是有前提的,行政機關不會隨便凍結個人銀行賬戶。如果是人民法院凍結了銀行賬戶,壹般是某人沒有按照判決書履行自己的義務,被申請強制執行了。而稅務機關和海關部門凍結賬戶,則壹般是某人拖欠了國家稅款。

由於銀行卡被凍結的原因不同,因此被凍結後處理方法不同,具體如下:

1、如果儲蓄卡因輸錯密碼而被凍結了,需要用戶本人攜帶有效的身份證原件及銀行卡到銀行網點解凍。

2、如果儲蓄卡因為司法等原因被凍結,則需要在履行相應的義務後才能解凍。常見的司法原因有: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司法官司纏身等。

3、如果儲蓄卡因為被公安機關等部門凍結,可能是因為銀行卡涉嫌洗錢,也可能是因為用戶本人屬於犯罪嫌疑人,因此這兩種情形出現,用戶可以去櫃臺查明原因,但是不能解凍。用戶可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做好筆錄,等到嫌疑清楚後就能解凍。

4、如果是很久沒有使用儲蓄卡,導致櫃面業務被凍結或銀行卡被休眠,也需要本人持有效身份證原件和銀行卡去櫃臺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壹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 上一篇:我們身邊的歷史-東莞
  • 下一篇:什麽是壓力傳感器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