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補充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2.年金遞延納稅政策
年金遞延納稅,是指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也稱EET模式(E代表免稅,T代表征稅)。EET模式是西方發達國家對企業年金普遍采用的壹種稅收優惠模式。據了解,OECD國家中,法國、德國、美國、日本等多數國家均選擇了EET模式。2013年底,為促進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在研究借鑒發達國家通行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國家對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體系進行了完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出臺了如下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
(1)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①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③超過上述第①項和第②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④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即在年金繳費環節,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①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2014年1月1日之後(至2018年12月31日)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在2014年1月1日之後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②對單位和個人在2014年1月1日財稅〔2013〕103號文件實施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個人在該文件實施之後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該文件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余額按照財稅〔2013〕103號文件第三條第1項的前段所述(1)的規定征稅。在個人分期領取年金的情況下,可按該文件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占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後的余額,按照前段所述的該文件第三條第1項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③2018年12月31日前,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該文件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壹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則不允許采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就其壹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該文件第三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④個人領取年金時,其應納稅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繳。年金賬戶管理人應及時向托管人提供個人年金繳費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托管人根據受托人指令及賬戶管理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規定計算扣繳個人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應納稅款,並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⑤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年金托管人,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受托人有責任協調相關管理人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提供相關資料。
(4)新稅制實施後的處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四條的規定,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的,不並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因出境定居而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壹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5)操作與申報。
就年金所得來看,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涉及納稅義務主要集中在繳費和領取兩個環節。在年金繳費環節,由個人所在單位在其繳費時,對超出免稅標準的部分隨同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壹並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並向其所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年金領取環節,由托管人在為個人支付年金待遇時,根據個人當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繳費及納稅情況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並向托管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①單位建立年金計劃後,應在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金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重新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資料,供稅務部門登記備案。
②繳費環節,由個人所在單位為其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③領取環節,應納稅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繳。年金賬戶管理人應及時向托管人提供個人年金繳費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托管人根據受托人指令及賬戶管理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規定計算扣繳個人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應納稅款,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單位和托管人在扣繳個人所得稅時,必須按照稅法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之間要及時傳遞納稅相關的信息。受托人負責統籌協調並督促有關機構依法向稅務部門辦理扣繳申報及提供涉稅資料。
綜上所述,年金計繳個人所得稅可按如下四個步驟進行:
第壹步:計算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企業先計算各員工的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事業單位先計算各職工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企業人員月平均工資需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相對復雜些。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1990〕第1號),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個部分組成,但出差夥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等11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
企業員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或事業單位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如果不超過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即為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如果超過了,則超過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第二步:比較年金個人繳費部分與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
如果年金個人繳費部分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則不計繳個人所得稅;超過4%的部分,並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
第三步:比較年金單位繳費部分與國家政策規定的標準。
如果企(事)業單位繳費部分不超過國家政策規定的標準,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不計繳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部分,並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企業年金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壹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6。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上年度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
第四步:將工資、薪金所得與第二步、第三步計算出的並入部分合計,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