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如下兩種情況:
(1)如果企業同時壹次支付幾個小合同,單筆合同金額不超過5萬美金,但是合計超過,是需要備案的。如果合同之間有關聯,簽訂的主體是同壹個,加總超過5萬美金,需要備案。
(2)如果合同之間沒有任何聯系,單個合同不超過5萬美金,不需要備案。
您企業可以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具體判斷。
2、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流程: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 (不含等值5萬美元)特定外匯資金的,向稅務機關提交相應表格和資料,稅務機關予以備案。
國稅業務。 縣級業務。
報送資料
(1)《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3 份。
(2)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同壹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只在首次對外支付時提供) 。
外匯指定異行辦理售匯和付匯後, 應當在相應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上簽章後留存備查。
外匯指定異行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和規定的買賣差價幅度,確定對客戶的外匯買賣價格,辦理結匯和售匯業務。
從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購匯支付, 應當在有關結算方式或者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不得提前對外付款;除用於還本付息的外匯和信用證/保函保證金外,不得提前購匯。
為使有遠期支付合同或者償債協議的用匯單位避免匯率風險, 外匯指定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幣的遠期買賣及其他保值業務。
易貸貿易項下屆口,未經外匯局批準, 不得購匯或者從外匯帳戶支付。
經營外匯業務的異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結匯、 售匯及付匯情況報表。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結售匯內部監管制度,遇有結售匯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局報告。
境內機構應當在其註冊地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付匯業務。境內機構在異地和境外開立外匯帳戶,應當向外匯局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經批準可以在註冊地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和有結匯、購匯、付匯業務的境內機構, 應當無條件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並出示、提供有關材料。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匯局可對其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外匯局可對其處以暫停結售匯業務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