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是輔警,相當於沒有正式警察編制的超編人員。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收使用,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規定進行管理,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行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保障。
事業編制中人民警察存在的主要前提是公安編制不足,不能滿足正常需要,所以有的地方會在事業編制中招錄人民警察。而某事業編制豐富,自招,提供編制。收入的界定依據是地方財政收入和事業單位收入。但這種警察壹般只有當地公認的“警察”身份,不具備警察檢查證和執法權,但也有例外。
目前,沒有關於職業警察的國家立法,但大多數地方法律法規將職業警察的權力和責任概括如下:
(壹)治安巡邏檢查、卡口執勤、接警、維護大型公共* * *活動和突發事件(事件)現場秩序、移交現行犯罪嫌疑人、糾紛調解、治安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二)疏導交通、勸阻、查糾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三)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犬類管理等治安管理活動;
(4)信息收集、數據統計、文字記錄等警務活動;
(五)專業技術、後勤保障等警務保障活動;
(六)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輔助警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