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區別:主要看政府是否再次調節要素收入。初次分配是指國民總收入與生產要素直接相關的分配。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結果的基礎上,通過各種渠道在收入主體之間實現現金或實物轉移的收入再分配過程,也是政府對要素收入進行再調節的過程。初次分配主要包括:居民提供生產要素的報酬所得。政府利用國家權力對商品和服務的生產和再生產征收的產品稅和進口稅所形成的初次分配收入。企業扣除固定資產消耗和其他經營成本及稅金後的凈經營盈余形成的初次分配收入。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場機制形成,生產要素價格由市場供求決定。政府通過稅收杠桿和法律法規對初次分配進行調控和調節,壹般不直接幹預初次分配。再分配主要包括所得稅、財產稅、社會捐助、社會福利和其他轉移支付。再分配主要由政府的調節機制發揮作用,政府必要的宏觀管理和收入調節是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公平的基本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各盡所能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