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稅即存款利息稅,是指政府對公民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進行入息稅征收。
征稅範圍包括在香港來自債券、房地產的典當、抵押借據、存款、借款、暫支或其他債務所獲得的利息,除另有規定免稅外,都應當按規定征稅。
確定利息來源的方法分提供信貸檢驗法和操作檢驗法兩種。 前者適用於對營業和個人利息來源的確定,即根據貸款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的地點來確定其利息的來源; 後者適用於對銀行和金融機構利息來源的確定,即根據進行交易並由此賺取實質盈利的地點確定其利息的來源。
中國內地
曾經在中國內地有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該稅項自開征以來進行過多次調整,首先是在1999年11月1日起以20%的稅率征收,2007年8月15日則調整為5%。後中國國務院決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幣、外幣儲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中國香港地區
香港在1986年前,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15(1)(f)條及第15(1)(g)條,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活動(包括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的利息被視為入息之壹,所以也必須支付利息稅。
不過,在1986年中已經廢止,除非有例外,包括按《稅務條例》第15(1)(i),該納稅人是經營銀行、財務公司或者證券存款證之類的業務。
擴展資料:
作用
壹、通過稅收影響居民的收入水平,調節財富不均和貧富差距。
二、通過實際利率變化影響居民儲蓄。
三、促進居民儲蓄向投資領域轉移。
通過降低私人投資的機會成本,推動私人投資的增加,形成社會投資持久的增長機制。
四、抑制儲蓄增長、擴大消費支出。
五、增加財政收入。
利息稅作為財政的壹個穩定收入來源,每年的規模不斷增加。2006年利息稅總額達到459億元,約占稅收總收入的1.2%。
在征收利息稅的初期,全國居民儲蓄存款增幅確實出現了明顯下降的趨勢,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大幅上漲,居民消費也開始出現活躍的局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