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我國什麽是偷稅漏稅行為?
偷稅是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違法行為。根據《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漏稅是指納稅人因無意識而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違章行為。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稅務機關應限定漏稅者如期補繳所漏稅款;逾期未繳者,應從漏稅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根據我國最新《刑法修正案(十壹)》已經沒有“偷稅罪”這條罪名了。第二百零壹條為“逃稅罪”。
在稅收問題上,應繳稅款原本屬於納稅人的合法財產,之所以發生偷逃稅行為,是因為納稅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
稅務局主要負責征收地方稅(營業稅、城建稅、契稅、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內資企業)、代收社會保險(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文化事業建設費、價格調節金、工會經費等。
《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偷稅定義、構成偷稅行為的基本要素
“偷稅”是個行政法的概念。《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該條文不僅對“偷稅”的定義進行了明確,也明確了偷稅行為的基本要素,即,偷稅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指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且未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構成偷稅行為的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偷稅行為的主體。違法行為的客體是國家應收的稅款,不包括稅務機關代收的費和基金。違法行為的客觀要件是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的稅款,不包括未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違法行為的主觀要件方面必須是故意行為,過失行為不構成偷稅。因此,法定的偷稅構成要素就決定了對涉嫌偷稅的案件在稅務檢查中的特別取證要求。
我國的法律法規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尤其是我國的經濟犯罪中的偷稅行為,偷稅不僅嚴重危害我國的經濟安全,也會給我國的社會帶來不良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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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