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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稅交國稅,什麽稅交地稅?如何區分它們?

(壹)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的項目包括:鐵路部門、銀行和保險公司總公司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和地方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和資源稅。2002年6月65438+10月1以後註冊的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征收的個人所得稅、車輛購置稅、燃油稅(目前沒有立法征收)、證券交易稅(立法前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滯納金、中央稅務征收的滯納金和罰款等。

(2)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的項目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不含上述由國家稅務局系統征收管理的部分)、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鎮房地產稅、繼承和贈與稅(目前沒有立法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目前暫停征收)、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重疊,簡化征收程序,方便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相互委托征收某些稅種。

二。國家稅務局系統管轄的主要稅種介紹

(1)增值稅:增值稅是對生產和銷售商品或勞務過程中實現的增值征收的壹種稅。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在我國境內銷售、進口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各類企業、單位和個人。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是國務院1993年2月3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0年6月1994日起施行。

(2)消費稅:消費稅是對規定的消費品或消費行為征收的稅。消費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生產、委托生產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各類企業、單位和個人。我國現行消費稅是國務院2月3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1993,1994,10月3日起施行。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調整消費稅部分稅目。

(3)車輛購置稅是對購買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購買、進口、生產、接受饋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各類企業、單位和個人。我國現行的車輛購置稅是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自2006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

(4)企業所得稅是對各類內資企業和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壹種稅。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各類內資企業或機構。具體包括國有、集體、私營、股份公司、合資企業和其他組織。征稅對象是在中國境內從事物質生產、運輸、商品流通、勞務等營利性企業取得的所得,以及股息、利息、租金、資產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和營業外收入所得。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是國務院1993,13年2月3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6月1994,1日起施行。

(5)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征收的壹種稅。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人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立在中國境內,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外國企業只對來源於中國的收入納稅。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由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於4月9日通過並公布,於7月9日起施行,1991。

(六)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內的儲蓄機構取得人民幣和外幣儲蓄存款利息的個人征收的壹種稅。我國現行的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是1999年9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自1999 11起施行。

(7)資源稅是對占有和使用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資源稅的納稅人為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生產食鹽的各類企業、單位和個人。購買未征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合資企業和其他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我國現行資源稅是1993 65438+2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從1994 1起實施。

第三,國地稅征管混亂的方面

(1)增值稅

1.混合銷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閥字[1993]223號)第五條規定,壹個銷售行為如果同時涉及貨物和非應稅勞務,則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非應稅服務銷售,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征收機關認定。

本條第壹款所稱應稅服務,是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和服務業等征收營業稅的服務。

本條第壹款所稱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包括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和從事非應稅服務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2、特殊規定:

(1)根據《關於增值稅和營業稅若幹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1994]26號):

銷售無線尋呼機和移動電話稅

電信單位(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自行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並為客戶提供相關電信勞務,屬於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相關電信勞務的,征收增值稅。

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應當繳納增值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

壹、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和提供建築勞務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劃分。

納稅人通過簽訂建築工程總承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裝修、修理的總承包和分包合同,下同)進行經營活動,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同時提供建築勞務(包括建築、安裝、修理、裝修及其他工程作業,下同)。符合下列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的收入、提供建築勞務的收入(下同)征收增值稅

(壹)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築(安裝)資質;

(二)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單獨註明建築勞務價格。

不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上述建築勞務收入以簽訂的建築工程總承包或分包合同中標明的建築勞務價格為準。

納稅人在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時,將建築勞務分包或者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同時,簽訂建築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單位和個人,對提供建築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建築勞務收入,代扣代繳營業稅。

二、關於分包單位代扣代繳營業稅問題。

無論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總承包方是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提供建築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還是只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但不提供建築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都應當扣繳分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以下簡稱分包單位)的營業稅。

(1)分包方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提供建築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總承包方在扣繳建築營業稅時的營業額為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以外的價款。

(二)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分包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在扣繳建築業營業稅時的營業額為分包額。

⑶根據《關於生產、銷售、連續安裝鋁合金門窗業務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1996]447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混合銷售的,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據此,我們認為,Xi安生產銷售鋁合金門窗和玻璃幕墻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同時負責安裝鋁合金門窗和玻璃幕墻,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其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⑷根據《電梯維護保養收入稅》(國[1998]390號),電梯屬於增值稅應稅貨物範圍,但安裝運行後將與建築物壹起形成不動產。因此,將對企業銷售電梯(自產或外購)並負責安裝、維護、維修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對不從事電梯生產、銷售,僅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專業公司安裝運行後維護保養電梯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

5.根據《關於工業企業制造銷售鐵塔征稅問題的批復》(國[1999]505號),工業企業生產銷售通信、電信用鐵塔,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工業企業取得的貨物和建築安裝勞務收入,為其在異地銷售和安裝鐵塔,納稅地點的確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機構間轉讓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6543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業企業生產、銷售、安裝護欄、圍欄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國[1999]第601號),工業企業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工業企業異地銷售安裝護欄、柵欄的,納稅地點的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機構間轉讓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所得稅分享制度改革後稅收征管範圍的通知》(國稅發[2002]8號),2006 54 38+0 65 438+0 2 365 438+0之前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含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仍執行。

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但是,地方稅務局仍負責對下列登記設立(開業)的企業進行征收管理:

(壹)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組成新的企業,合並各方解散,但合並各方原均由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但原企業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3)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並辦理設立登記,但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原事業單位的征收管理。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征收機關征收管理。

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部門新登記並領取執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醫院、學校等組織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

2001+2月31之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但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在2002+10月1之後辦理稅務登記,其企業所得稅按原征管範圍分別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

2001結束前,中央企業和事業單位參股的債轉股企業、股份制企業和關聯企業仍由原稅收征管機關征收管理,不作調整。

鐵路運輸(含廣鐵集團)、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不分享所得稅的海洋油氣企業,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外的個人所得稅(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個人所得稅),仍由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

因此,企業所得稅收入分成制度改革後,企業所得稅征管範圍需要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分別由國稅和地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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