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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盡快征求沈勞發200146號關於工人幹部退休定義的具體內容。

沈陽市領導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貫徹落實《沈陽市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意見。

沈勞發[2006 54 38+0]46號

(該文件已在《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廢止和老化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分規範性文件的通知》中廢止。)

為貫徹落實《沈陽市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沈政辦[2006 54 38+0]26號),根據國家和省關於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文件精神,現就貫徹落實《沈陽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提出以下意見。

1.《沈陽市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八條中的“原辦法”,是指《沈陽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沈政令[1998]16號)確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因病提前退休的職工除外)。

二、《實施辦法》中第二項“企業列入成本費用的上月工資總額”,實際上是按企業支付的工資總額計算。企業年終財務決算中計入成本費用的工資總額大於年度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之和的,差額部分在年終財務決算的次月支付。自由職業者和個體工商戶以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納和償還以前年度所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三、職工個人繳費以上年度工資收入為基礎核定繳費基數,每年核定壹次,並按年度實施社會保險(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因病提前退休,退休認定日期在2006年6月30日+0之前,退休審批日期在7月1之後(含7月1),退休待遇低於實施辦法規定的,補齊差額;退休的鑒定日在2006年7月1日(含7月1日)之後的,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的退休待遇計發基本養老金,不與原辦法相比。

6月30日前已確定符合退休條件且未辦理審批手續的,須在6月30日前完成11,逾期不予審批。

五、正常退休的工人(包括特殊工種),凡2001年7月1日(含7月1日)後按原辦法辦理退休手續,其退休待遇低於按《實施辦法》規定的,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六、2001年1年1至2003年65438+2月31日,接近企業內部崗位休息年齡的國有企業職工(男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經與企業協商。

企業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計算方法。繳費基數不低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解除勞動關系當年本市企業繳費比例與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壹次性支付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基本養老保險壹次性繳費總額=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企業繳費比例+個人繳費比例)×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的月數。

企業為解除勞動關系人員辦理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應填寫壹次性繳費申請表,報市勞動部門審批,並按程序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部門申報繳納壹次性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屬於職工個人賬戶的,壹次性劃入職工個人賬戶,並按規定計息。

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企業壹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無論是否再就業,都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條件時,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職工失業後繼續參保的,應當到戶口所在地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

七、本《實施辦法》實施後至第壹次個人賬戶基金運營收益率公布退休前,2006 54 38+0 7月1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儲存額,按銀行同期三個月存款計息。2001年6月30日前,個人賬戶儲存額仍按原記賬利率計算。

八、企業職工符合法定退休條件,繳費年限超過05年的,其超過的年限按規定增發基本養老金,其超過的年限計算到月。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按規定折算為附加年限,不再增發基本養老金。

九、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女職工,被辭退後到生產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齡按下列標準執行:

(壹)45歲至50歲的女幹部(聘用幹部),被辭退後在生產崗位工作三年以上,尚未恢復管理崗位的,按工人退休年齡掌握;

(二)45歲以下女職工改擔任管理職務(聘用幹部)的,應當在管理崗位上連續工作5年以上,按幹部退休年齡計算;

(三)50歲以上的女幹部被辭退為工人的,原則上仍掌握該幹部的退休年齡,但被辭退後在工人崗位工作滿3年以上的,可以申請退休。

失業且領取失業救濟金後未重新就業或失業兩年,重新就業後未從事管理崗位的女幹部,按工人退休年齡掌握。

十、企業職工退休後,在享受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壹次性發放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的喪葬補助費。符合供養直系親屬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按照《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執行。即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壹次性發放10個月的救助金和月生活救助金。以上待遇參加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統籌養老保險的,由原企業單位負責繳費。

十壹、《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壹款中有關職工服刑和勞動教養情況下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定,從2001年7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此類人員已按過去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處理,不再處理。不辦理的,按相應時期的政策辦理。

十二、欠繳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壹次性繳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包括滯納金和利息。利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當地稅務機關支付)。經批準緩繳的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時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不計算為欠費時間。欠費職工退休後,兩年內壹次性繳納企業和職工所欠基本養老保險費,重新計算基本養老金,補發差額。

困難企業貸出養老金的期間,視為延期支付。欠繳養老保險費的企業為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應辦理緩繳手續和經市有關部門批準的養老保險費轉借審批手續。否則,必須補繳未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才能辦理退休手續。

個體工商戶的自由職業者和雇工償還以前年度個人欠費的,經社保經辦機構核準後,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十三、企業職工1992年9月30日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十年(含視同繳費年限),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處理應按照文件號執行國務院[1978]104。

十四、1992年9月30日參加工作,繳費年限不滿10年(含視同繳費年限),雖達到退休年齡或未達到退休年齡但因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全部返還給本人,另由養老保險基金根據個人賬戶建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每滿650年。

1992 10以後參加工作且繳費年限不滿15的職工,發生上述情況時,不享受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待遇,只將個人賬戶內全部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十五、《實施辦法》實施前,國家、省、市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有關政策規定,凡與《實施辦法》和本處理意見不壹致的,應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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