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審計、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勞動行政部門,做好實施監督工作。第六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將失業保險工作與職業介紹,就業訓練和生產自救等就業服務工作緊密結合,統籌安排。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壹)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三)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的利息收入;
(四)失業保險基金的增值收入;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第八條 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標準和辦法:
(壹)失業保險費繳納的標準按我市(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乘以職工總人數計算。
企業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同負擔,3%的繳納比例中,企業繳納2%,個人繳納1%。
(二)企業及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企業每月十日前持《失業保險基金年審手冊》到失業保險機構繳納;失業保險機構也可以通過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
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由企業按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並登記造冊,但不設個人帳戶,不返還職工本人。
(三)私營企業失業保險費由失業保險機構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於每年進行年審時,實行壹次性代為扣繳,轉入市失業保險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過渡專戶。
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第九條 失業保險機構應每年開展壹次失業保險費的年審核定工作,所有企業都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資料到失業保險機構指定地點辦理年審核定手續。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應按規定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後,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利息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第十壹條 企業應按時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企業確有困難暫無能力繳納的,經市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緩繳。第十二條 破產、兼並、減人增效、出售、轉制(含托管、解散、分立等)的企業,所欠繳的失業保險費都應從企業資產變現中優先清償。對支付確有困難的,經市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按還款計劃分期償還。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失業保險機構應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失業保險基金及其管理費收支預、決算,由失業保險機構負責編制,並報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市政府預、決算。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壹)失業救濟金;
(二)領取救濟金期間的醫療補助費;
(三)領取救濟金期間的婦女生育補助費;
(四)領取救濟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五)領取救濟金期間的生活困難補助金;
(六)為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的職業介紹、轉業訓練、生產自救費用(以下簡稱為促進再就業費用);
(七)經市政府批準的其它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必需開支。第十五條 失業職工的救濟金,按我市(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按當地)在職職工現行最低;工資標準70%計發。第十六條 失業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根據失業前在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確定。連續工作時間滿壹年的,發給三個月的救濟金,以後每增加壹年工作時間,增發三個月的救濟金,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私營企業失業的職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由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連續繳費時間滿壹年的,發給三個月的救濟金,以後每增加壹年繳費,增發三個月的救濟金,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因轉制變為私營企業的,原企業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在原企業的連續工作時間,視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