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沒收財產。執法機關應當依法查處違法案件中的罰款和罰沒物資。
(2)追回贓款贓物。即依法查處貪汙、盜竊、投機倒把、行賄受賄等違法違規案件追繳的財物。第五條違反財經紀律和稅收法規的罰沒處理及相關制度或規定的執行,不適用本規定。第二章沒收管理權限第六條下列文件規定的沒收物品屬於法定沒收物品:
(1)法律。
(2)行政法規。
(3)地方性法規。
(四)國務院各部委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
(五)市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和國家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第七條我市沒收規定的制定權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行使。
凡穩定性強、長期適用的罰沒規定,由市政府制定規章頒布實施;暫時適用的沒收規定,由市政府發布公告實施。
制定重大罰沒條例,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現行法定沒收項目和標準繼續按規定執行;新增罰沒物品或提高現行法定罰沒物品標準,由市執法部門提出方案,報市財政局審核,最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或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第八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法律授權或者行政委托的國家行政機關、政法機關和社會團體在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前提下有權沒收,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沒收。
群眾組織實施經濟處罰權,其適用範圍和處罰尺度僅限於與群眾和社會管理有關的事項,處罰較輕,執法程序簡單。第九條市執法部門轉發上級有關經濟處罰的規章和文件,必須征得市財政局同意,重要的必須報市政府批準發布。第三章沒收的實施第十條各級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沒收。沒有執法程序的,必須成立。同時,必須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和執法機構內部罰沒管理規定,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具備上述條件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發給《罰沒許可證》,方可實施處罰。第十壹條各級執法機關實施處罰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a)基於事實;
(二)依法沒收,遵守法定程序;
(三)適用壹般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實行民主集中制;
(四)定性準確,處理得當;
(五)罰沒處理對當事人公開;
(六)同壹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第十二條沒收案件的處罰程序:
(壹)立案;
(2)調查;
(3)定稿;
(4)結案。
執法機關查處違法、違規案件的案卷,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齊全相關材料,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歸檔。
執法機關處理違法案件時,必須向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出具市財政局統壹的罰沒收據,並註明處罰條款,同時告知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享有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十三條依法實施沒收的有關人員當場對違法違規人員實施即時處罰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佩戴執勤標誌或者出示證件;
(二)向被處罰單位和個人說明或者出示處罰依據;
(三)開具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罰沒憑證(票據);
(四)按規定的權限和標準進行罰沒處罰,不準超越罰沒權限,提高罰沒標準;
(五)遵守罰沒票據使用規定,使用專用票據;
(六)實施處罰時,必須使用現場即時處罰的法律文書。第十四條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決定處罰機關的上壹級機關提出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處罰決定繼續執行。第四章罰沒執法監督第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對執法機關的罰沒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群眾有權依照本規定對執法機關的罰沒執法進行監督,執法機關也應依照法律法規加強對自身罰沒執法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