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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對我市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凡經批準在我市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均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外商投資企業的壹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履行經批準的協議、合同和章程。需要修改、補充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手續。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壹)有權制定企業的發展規劃和生產、財務、勞動、經營計劃。

(二)有權拒絕參加與本企業無關的活動。

(3)有權決定本企業的人員編制、機構設置、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懲制度。有權拒絕上級部門分配的本企業不需要的人員。

(4)有權在國內外招聘企業所需的人才(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

(五)有權決定本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商品)價格。國家統壹管理和定價的除外。

(六)有權拒絕各種攤派。

(七)有權拒絕接待外來單位的來訪和拒絕各種檢查。依法或者經市政府批準的除外。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可將其全部或部分承包或租賃給外國投資者、外國公司、集團或第三方經營管理。但承包方和承租方應有相應數額的資金作為抵押,並應與董事會就相關的責、權、利和考核辦法達成協議,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決議,對內組織領導企業經營管理,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對外代表企業。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董事長和董事會成員應保持相對穩定。遇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原審批機關批準,並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八條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在外商投資企業中沒有實際職務的,不得領取報酬,也不得在企業中設立辦事處。第九條未經董事會同意,合營各方及其他管理部門均無權解聘或辭退外商投資企業的總經理。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第十壹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領導人員(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按照管理權限,由各級人事等有關部門進行考核。對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可建議董事會或中方投資單位予以解聘或調任。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是維護職工權益的群眾組織,有權依法開展活動,但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第十三條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董事會討論直接涉及企業職工權益的重大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需要水、電、氣等。,各有關部門應優先供應;應優先考慮所需的通信設施;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在國內外采購原材料。第十五條中國合營者的政府主管部門是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合營企業有兩個以上中國合營者的,由有關部門協商確定壹個企業主管部門。

市政府直屬部門和縣、區政府應指定管理機構,指定專人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工作。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以下工作:

(壹)審核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中方董事候選人。

(2)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中外雙方在合同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三)幫助外商投資企業解決準備和生產過程中遇到的困難,保證按時生產,促進生產順利進行。

(四)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授權、增加註冊資本、股權轉讓、企業終止等重大事項的審查。第十七條管理外商投資企業某壹方面工作的部門是外商投資企業綜合管理部。其主要職責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管理、服務和監督;幫助外商投資企業解決具體困難,促進我市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工商、財政、稅務、物價的綜合管理,原則上由市級部門負責;環境保護、衛生防疫、技術監督、公安、計劃生育等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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