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受托方將代銷商品加價出售,與委托方按協議價結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續費。
處理:委托方應在發出商品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確認收入,以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銷項稅額;受托方以委托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進項稅額,但其銷項稅額應按實際售價與增值稅稅率的乘積計算得出,並開具相應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是說,如果受托方將代銷商品加價出售,仍與委托方按原協議價結算,以商品差價作為經營報酬,則此差價構成了代銷商品的手續費,對此差價要征收增值稅。
案例:A企業委托B企業銷售甲商品100件,按協議價200元/件結算。B企業實際售價為240元/件,不再另外收取手續費。B企業銷售了全部甲商品,並向A企業開具了代銷清單,賺得代銷商品差價4000
物: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因此,對於視同買斷方式的代銷行為,在納稅處理上,受托方實際是按購銷行為繳納增值稅。 收取手續費方式
概念: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受托方嚴格按照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商品,只收取手續費。
處理: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銷項稅額;受托方以委托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進項稅額。由於受托方按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必然導致同壹業務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壹般情況下,受托方繳納的增值稅額為零。同時,對受托方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應作為向委托方提供的勞務報酬,按照增值稅政策規定,視為返利繳納增值稅。
案例:A企業委托B企業銷售商品100件,協議價200元/件,B企業按協議價格出售給顧客,A企業按售價的10%支付B企業手續費。B企業銷售了全部商品,並向A企業開具了代銷清單,按銷售收入比例收取手續費2000元。
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①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壹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②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壹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由於受托方按銷售比例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續費是與受托銷售額掛鉤的,因此,對此手續費收入應沖減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同時規定,受托方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壹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需要註意的是,其他壹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