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持股的股份合作制。即在企業內部存量資產股份化的基礎上,向企業內部職工發行股票。
職工持股可以經過以下途徑實現:(1)職工個人用現金購買企業股票;(2)企業歷年積累的資金、勞動分紅結余,可以依據職工的工齡長短和貢獻大小等因素,劃到職工個人名下,作為個人積累股,只分紅不付息,股權屬個人所有。
2.個人集資聯辦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即指三戶以上的勞動農民,按照協議,以資金、實物、技術、勞力等作為股份,自願組織起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行民主管理,有公***積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依法批準組建集體股份合作制企業。
3.企業集團股份制。即企業通過股份合作制形式,吸收社會法人單位股份,發展緊密層企業集團。第五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應按照投資***擔、收益***享、風險***擔、民主管理的原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六條 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由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制定並通過股份合作制章程,企業提出申請,經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縣、區體改委(辦)會同縣區鄉鎮企業局審批,抄送稅務局和開戶銀行備案。
企業申請,須附經有關部門認定的資產評估資料和股份合作制章程。第七條 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應由股東代表組成資產核查小組,在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企業全部資產進行清查、核實、估價,做到帳物相符。第八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份分為集體股、社會法人股和個人股。個人股除職工退休離廠外,不得中途退股,但可以在企業內部轉讓。第九條 職工個人入股的最高和最低限額由職工代表大會決定,需要擴股的,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第十條 股東退休後要求繼續保留股權,須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討論決定。股東故去後將股金壹次性結算,退給繼承人。第十壹條 企業年度盈利,按照鄉鎮集體企業的有關政策規定,繳納各種稅金、基金和其它款項後,方可進行提留和分配。第十二條 實行股份合作制的企業,稅後留利先提取福利和獎勵基金,後按股份比例分紅,其比例由董事會提出,股東大會確定。集體股分得紅利上交鄉(鎮)、村部分,不得超過40%,剩余部分作為集體股增值,轉入生產發展基金;其它企事業單位股的分紅並入該單位稅後留利;個人股分紅歸股東個人所有。第十三條 個人集資聯辦的股份合作制企業,企業稅後利潤分配,應有60%以上用於擴大再生產(其中50%作為不可分割的公***積累),其余40%用於股本金分紅(股金分紅不得超過股本金的20%)、集體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其比例由股東大會確定。第十四條 個人股可在稅前提取不超過股本金15%的股息。股息並入個人股紅利壹並分配。第十五條 個人股分紅,不得超過企業當年資產利潤率。當年資產利潤率高於20%的企業,作為消費基金分給股東的部分不得高於股本的20%,超過部分作為個人股的股金增值,參與下年分紅。第十六條 個人股所得的股息和紅利不計入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第十七條 個人股股息和紅利之和超過股本金20%的,只就超過部分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轉做股本金增值的暫不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在撤股和轉讓時補征個人收入調節稅。第十八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年終兌現,須經過審計和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批準,銀行方可給予支付分紅現金。第十九條 企業經營虧損時,按股金比例分擔。企業破產倒閉時,按破產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條 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每年召開壹至二次,重大問題須經股東大會討論決定。第二十壹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體制。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成員二至八人,負責股東大會閉會期間的正常工作,召集主持股東大會。第二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是企業的法人代表,由股東大會選舉或聘任,每屆任期三年。廠長(經理)負責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定期公布財務帳目,接受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審查和監督。第二十三條 在本規定下發前的股份合作制試點企業,可在原方案繼續試點基礎上,逐步納入本規定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