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生產經營所得按月預繳稅款,納稅人於每月終了後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季度預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季度終了後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結束後,納稅人應當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年終取得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的納稅人,應當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1納稅年度內分期取得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的,應在每次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匯算清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 * *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納稅人應當於每月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次年3月31日前結清收入。
納稅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季計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季代扣代繳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件、數據電文等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申報。
前款規定的延期申報報送,經批準的,應當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款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在納稅期限內預繳稅款,並在批準的延期內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