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政策,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生活性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註意,普通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享受這壹優惠政策。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65 438+06]36號)執行。根據這壹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教育培訓服務屬於生活服務中的教育服務範疇。因此,貴公司取得的教育培訓收入,可享受今年起1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需要註意的是,企業同時提供生活服務和其他服務的,只有生活服務收入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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