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標準內允許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壹)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和同業拆借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發生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因此,企業向個人借款,在借款上支付的利息支出與企業實際發生的收入相關且合理的,在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部分,允許扣除。
2.向稅務局開具發票等。根據稅法規定,稅前扣除憑證的管理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所反映的費用確實發生過。真實性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首要原則。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來源和形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效性是指憑證能夠充分反映企業發生的費用符合稅法的規定。第五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單獨用於稅前扣除,必須同時提供合同、付款憑證等其他憑證,證明其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
3.代扣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月扣繳的稅款和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