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2020年新的買賣合同印花稅政策
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按照購銷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現在壹般都要求按月支付。對於沒有簽訂買賣合同但有買賣的,也要繳納買賣印花稅。各地的規定可能有所不同。這裏規定,外資企業在國外采購或銷售的,全額征稅,在國內發生的,60%征稅,70%征稅。內資企業的購銷行為,采購額的60%計稅,銷售額的70%計稅。租賃合同以租金為應納稅額,稅率為千分之壹。對於支付方式,其他稅怎麽申報繳納,印花稅怎麽申報繳納?如果印花稅不能通過網上申報,說明稅務機關沒有開通這個稅目,可以通過通知稅務機關開通的方式進行申報。當然,如果不麻煩,也可以在稅務機關大廳繳納。
二、買賣合同印花稅如何計算?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壹條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署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問題中提到的電子銷售訂單也需要根據銷售合同進行蓋章。
企業所在地在北京,具體征收管理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即:《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局〔2006〕531號)第壹條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署的各類應稅憑證征收印花稅。對以電子形式簽署的各類印花稅應稅憑證,納稅人應自行編制詳細匯總表,詳細匯總表的內容應包括:合同號。納稅人應當按照匯總附表中的匯總應納稅額,按月以稅收繳款書形式繳納印花稅,不再繳納印花稅。納稅期限在次月10日以內的,應當將完稅憑證復印件與明細匯總表壹並保存,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請企業按上述規定繳納電子銷售合同印花稅。
2、印花稅核定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2004〕150號)規定,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結合印花稅稅源特點,核定納稅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壹)未按照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者未如實登記、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絕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導致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未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印花稅匯總繳納情況報告,未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報送,或者逾期未報送,或者在地方稅務機關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匯總繳納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征收印花稅時,應當向納稅人發出通知書,註明批準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納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