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中,沒有任何法律風險的稅務籌劃方案幾乎是不存在的,可以說,稅務法律風險控制伴隨稅務籌劃的全過程。因此,需要對稅務風險有充分的認知,比如,通過“轉計定價”進行的“籌劃”通常面臨納稅調整和稅收利息的風險,而通過偽造材料等手段實現少繳稅的目的,則有可能觸犯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所以,稅務籌劃有“雷區”,公司需謹慎。
2、對稅法,稅收政策理解不準
公司的壹項經營活動是否納稅以及應納稅額大小是由稅收法律,法規,規音和壹系列的規範性文件決定的,實務中,企業納稅申報出現稅會差異,也是基幹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因此.法律才是稅收的根本屬性,會計只是計量的工具,現實中,很多基於會計方法的稅收籌劃,改變的只是計量的方法和標準,並未“治本”。
3、納稅義務發生並確定後才進行稅務籌劃
古語吊有雲:"亡羊補牢,未為晚也”,但是這句話並不適用稅務籌劃領域,我國現行的18個稅種,每壹個稅種對每壹項納稅義務的發生都規定了特定的條件,壹日滿足就需要按昭相關程序履行納稅義務,經常接到個人股東在股權交易即將結束時打來電話,可惜已經無力回天。
4、沒有充分考慮到非稅成本
稅務籌劃中,常常需要根據籌劃方案調整交易的模式、架構,進行壹系列的商業安排,商業安排會引發壹系列的非稅成本,比如:成立新的公司、籌措壹筆過橋資金等都需要壹定的時間周期和人財物的投入,如果沒有統籌好這些因素,也很容易導致稅務籌劃的失敗。
5、稅務籌劃缺少“合理商業目的”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號)的規定,對於“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稅務機關可以發起壹般反避稅調查,最堂見的形式包括:
(1)濫用稅收優惠;(2)濫用稅收協定;
(3)濫用公司組織形式
(4)利用避稅港避稅:02015年2月1日實施的《壹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對跨境反避稅予以全面的規範,因此,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中,需要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證據材料。
其實上述所有的原因都可以歸結到“人”的原因,沒有具有稅務籌劃實操經驗的專業人士或團隊,很難確保稅務籌劃不會出問題。在美國,很多大公司通常聘請具有風險稅務籌劃經驗的稅務律師進行稅務籌劃,盡管收費高昂,但是依然受到企業的歡迎。財稅就是壹家專業的稅收籌劃公司。如果您有稅籌方面的需求請交給我們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