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壹規範各地的實名辦稅操作,優化納稅服務,降低納稅人的辦稅風險,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現將在全省(不含廈門,下同)規範實名辦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實名辦稅含義 實名辦稅,是指稅務機關在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前,對辦稅人員的實名信息,進行采集和驗證的制度。經過實名信息驗證的辦稅人員,再次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不再提供登記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等資料。 辦稅人員包括辦理涉稅事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 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經授權的其他人員。 二、辦稅人員身份信息內容 本公告第壹條第壹款規定的辦稅人員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住址、移動電話、人像信息等。 辦稅人員提供的以下證件為有效身份證件: (壹)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四)外國公民護照; (五)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三、實名辦稅涉稅事項 納稅人辦理以下涉稅事項時須進行實名認證: (壹)變更登記、註銷及非正常戶解除;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登記; (二)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發票領用,發票代開等發票業務辦理; (三)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申報; (四)稅收證明開具; (五)設區市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需實名辦稅的其他事項。 四、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采集、變更的方式 (壹)互聯網實名信息采集、變更方式。 1.采集。辦稅人員登錄福建省網上稅務局(地址: /xxmh ) 個人登錄—實名註冊,通過微信、手機APP等掃描二維碼完成實名信息采集及電子稅務局個人用戶註冊。 2. 綁定授權。完成個人實名註冊的辦稅人員通過個人登錄設置頁面進行納稅人辦稅權限申請。辦稅人員為登記信息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 )、財務負責人、辦稅員(以下簡稱三員)的,可通過“登記信息自動匹配”或“申請授權”完成納稅人辦稅權限申請,系統校驗通過後,自動綁定授權關系;辦稅人員為非三員的,通過“申請授權”,上傳授權委托書(附件1)完成納稅人辦稅申請,待稅務人員審核通過後,綁定授權關系。 3. 解除授權。辦稅人員為三員的,通過變更稅務登記完成納稅人辦稅權限授權解除;辦稅人員為非三員的,通過“解除授權”自動完成納稅人辦稅授權解除。 (二)到稅務機關辦稅大廳現場實名信息采集、變更方式。 辦稅人員可前往稅務機關辦稅大廳進行實名信息現場采集。 辦稅人員首次進行現場實名信息采集時,需提供以下信息資料,納稅人的辦稅人員為多人的,應同時采集其身份信息。 (1)辦稅人員是三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2)辦稅人員是非三員、辦稅員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 (3)辦稅人員是涉稅代理機構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 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 辦稅人員為三員的,通過變更稅務登記完成納稅人辦稅權限授權解除;辦稅人員為非三員的,提供“個人申明”(附件2)完成納稅人辦稅授權解除。 (三)下列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本人必須到稅務機關辦稅大廳或電子稅務局采集身份信息: (1)被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統的納稅人; (2)納稅信用等級為 D級的納稅人; (3)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被確定為四類的納稅人; (4)新辦商貿企業; (5)設區市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需要采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身份信息的納稅人。 五、自然人納稅人實名辦理稅收證明開具,按現有辦法執行,即到稅務機關辦稅大廳窗口辦理,應提供自然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有授權委托的應同時提供委托人和受權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授權委托書;也可以憑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到稅務機關辦稅大廳自助機終端自助辦理。 六、征納雙方義務 稅務機關在采集、核實和確認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辦稅人員應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並予以配合。 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辦稅人員的手機號碼等實名辦稅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授權或代理行為到期或 終止的,納稅人應及時辦理辦稅人員信息維護。 未按本通知要求進行實名信息采集而影響辦稅的納稅人,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福建省各級稅務機關將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並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於推行實名辦稅的公告》(福建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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