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操作其實並不復雜,企業在與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合作時,首先與對方簽訂有關的交易合同,同時要求對方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然後在實際支付款項時要求對方出具收款收據等收款憑證。
到月底或者會計期末了,再憑相關證明材料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如此,企業相關業務就取得了合法、有效、真實、完整、準確的發票的,那麽入賬還有什麽難事嗎?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新舊規定壹致)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很顯然,按照上述條款的規定,會計人員在進行壹切會計處理時,必須做到幾件事情:其壹,必須取得原始憑證;其二,必須對原始憑證的合法性、直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其三,如果憑證不完整、不真實,甚至於無效,那麽就必須拒收甚至不予報銷……更多的問題,我們似乎不用分析了,因為壹旦拒收或者不報銷,那麽就至少可以說明兩個問題:其壹是沒有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式,其二是對相關費用支出未予報銷,而未予報銷的費用,對會計為說或者對企業來說是根本未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