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結構性減稅的意義是:實行結構性減稅,結合推進稅制改革,用減稅、退稅或抵免的方式減輕稅收負擔,促進企業投資和居民消費,是實行積極財政政策的重要內容。
增值稅轉型改革,是我國歷史上單項稅制改革減稅力度最大的壹次。企業新增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增值稅稅金準予在計算銷項稅額時予以抵扣。此舉可有效避免企業設備購置的重復征稅,有利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為緩解出口企業經營壓力,2008年下半年以來我國多次調整出口退稅政策。在2008年8月1日調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基礎上,11月1日起調高服裝、紡織品、塑料制品、日用及藝術陶瓷制品、家具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12月1日起進壹步提高部分勞動密集型產品、機電產品等3770項出口商品的退稅率;1月1日起,又提高部分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機電產品的出口退稅率,主要包括:將航空慣性導航儀、工業機器人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14%提高到17%;將摩托車、縫紉機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1%、13%提高到14%。上述調整,是我國主動應對當前復雜多變的國內外經濟形勢而采取的重要舉措,有利於緩解企業困難,增強克服金融危機的信心。
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則有利於發揮與減稅政策相同的擴張效應,促進企業增加投資和居民消費。此次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涉及教育、勞動就業、人才流動、執業資格、工程建設、外貿出口、藥品生產、家禽養殖、農業生產等多個領域,總的減免金額約190億元。連同自2008年9月1日起停征的集貿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約170億元,國家采取的減費措施可直接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約360億元。
參考資料
百科:/doc/5415037-56531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