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撐,稅收是國家職能實現的根本保障。因此,法治必然從稅收治理的手段發展為稅收治理的基本方式,稅收法治必然成為稅收治理領域壹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對此,2015年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指導意見》(國稅發[2065 438+05]32號),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和實施路徑,指明了依法治稅的方向和道路。世界稅收法治實踐表明,稅收法治的關鍵在於理順納稅人、國家和稅務機關之間的法律關系,科學界定其權利(權力)邊界,實現稅權與納稅人權利的協同。作為稅法適用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涉及到可能放縱納稅人避稅行為和防止公權力濫用兩種價值選擇,是實現稅收法治不可回避的問題。因此,在稅收法治的視野下,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範性文件中頻繁出現的“實質重於形式”的事實,我們不得不考慮“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科學內涵,以及如果適用可能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糾正方式。
1前世其實質比形式原則更重要。
從歷史上看,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起源於1935年美國最高法院Gregory v. Helevring案的判決,並在1945年專員訴Court Holding Co案的判決中被引用。在1959專員訴漢森壹案中再次重申,納稅人安排的交易形式與實質不壹定完全壹致,甚至完全背離,當安排的實質違背稅法的立法意圖,必須追究時,應考慮實質,忽視形式。隨後,它在許多案件判決中被引用。換言之,美國通過壹系列司法實踐確立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強調決定稅收結果的是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形式。這壹原則後來被其他英美法系國家或普通法系國家借鑒和適用,並最終發展成為西方發達國家避稅的法律原則。
事實上,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與實質課稅原則是壹致的。兩者都強調形式與實質不壹致時實質的重要性。主要區別是前者適用於英美法系國家,後者適用於大陸法系國家。因此,可以說實質課稅原則的實質是大陸法系國家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別稱;兩者有異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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