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購置時間:2013年8月1日以前
出售時間:2014年7月1日以後
計稅方法: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壹條第壹款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壹)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二、購置時間:2013年8月1日以後
出售時間:經使用後再出售的
計稅方法: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第壹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該通知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壹條第(九)項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後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該附件第二條第(壹)項第2目規定,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壹條第(八)項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延續了財稅〔2013〕37號文件的規定.
因此,納稅人銷售2013年8月1日以後購入的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不論其購入時是否取得進項抵扣發票,也不論其是否已抵扣進項稅額,都應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使用過的汽車對外出售的納稅申報
自2014年7月1日起,對適用簡易辦法征收的納稅人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資產,增值稅納稅申報僅涉及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壹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以下簡稱《填寫說明》)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壹)》第8行~第12行"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全部征稅項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項目分別填寫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全部征稅項目.
使用過的面包車對外出售的稅率是多少?出售使用過的二手車,與該車輛的購買時間及使用年限有壹定的關系,依據現在的法律,購入的時間以2013年8月1日做為壹個節點,售出的時間是以該車輛是否使用了1年為節點,所以大家在出售納稅時,需要區分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