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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司的歷史

唐高宗顯慶六年(661),創設市舶使於廣州,總管海路邦交外貿,派專官充任。市舶使的職責主要是:向前來貿易的船舶征收關稅,代表宮廷采購壹定數量的舶來品,管理商人向皇帝進貢的物品,對市舶貿易進行監督和管理。是市舶司的前身。

宋代重視海外貿易,開寶四年(公元971年)在廣州設市舶使,掌海上貿易。徽宗崇寧元年七月又在杭州、明州(今寧波)、溫州、密州(今山東膠縣)、秀州(今上海淞江縣)等地設市舶司,負責檢查進出船只商貨、收購專賣品、管理外商。建炎(公元1127—1130年)初罷閩、浙市舶司,職歸轉運司。

元同宋制,世祖時,於廣東置市舶提舉司,武宗至大時(公元1308—1310年)罷。仁宗弛禁,改立泉州、廣州、慶元三市舶提舉司,掌發放船舶出海公檢、公憑,檢查出海船舶及管理所轄口岸船只事宜。

明代於沿海各處置市舶提舉司,掌海外各國朝貢市易之事。嘉靖後,僅留廣東壹處。

清初實行關閉政策,對外通商口岸僅限澳門壹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弛禁,開廣州、漳州、寧波、雲臺山(今連雲港)四口貿易。乾隆時僅留廣州壹口通商。鴉片戰爭後,設稅務司、總稅務司管理海關諸事,大權落入洋人之手。 北宋開寶四年(971)設市舶司於廣州﹐以後隨著海外貿易的發展﹐陸續於杭州﹑明州(今浙江寧波)﹑泉州﹑密州(今山東諸城)設立市舶司。除廣州市舶司外﹐其余幾處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壹度被停廢。三年﹐宋政府在秀州華亭縣(今上海市松江縣)設市舶務。南宋建炎二年(1128)復置兩浙﹑福建路提舉市舶司。從此﹐又恢復了兩浙﹑福建﹑廣南東路三處市舶司並存的局面。幹道二年(1166)﹐罷兩浙路提舉市舶司。

北宋中期以前﹐各處市舶機構皆稱為市舶司。北宋末大觀元年(1107)始將各處管理外貿的機構改稱“提舉市舶司”﹐而將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稱市舶務。南宋前期﹐兩浙﹑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通稱“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罷兩浙路市舶司後﹐原屬兩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機構只稱“場”或“務”。福建﹑廣南東路市舶司設在泉州﹑廣州﹐下設場﹑務。

宋代市舶官制變化十分頻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長官和負責地方財政的轉運使***同領導﹐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體事務。元豐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長官的市舶兼職﹐而由轉運使直接負責市舶司事務。後又專設提舉官。南宋時﹐各處市舶司曾壹度並歸轉運司﹐或由提點刑獄司﹑提舉茶事司兼管﹐但為時不長。兩浙路各處市舶務的“抽解職事”由地方官負責。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仍設“提舉市舶”壹職。

宋代沒有關於市舶制度的統壹﹑完整的規定﹐市舶司的職責主要包括﹕根據商人所申報的貨物﹑船上人員及要去的地點﹐發給公憑(公據﹑公驗)﹐即出海許可證﹔派人上船“點檢”﹐防止夾帶兵器﹑銅錢﹑女口﹑逃亡軍人等﹔“閱實”回港船舶﹔對進出口的貨物實行抽分制度﹐即將貨物分成粗細兩色﹐官府按壹定比例抽取若幹份﹐這實際上是壹種實物形式的市舶稅﹔所抽貨物要解赴都城(抽解)﹔按規定價格收買船舶運來的某些貨物(博買)﹔經過抽分﹑抽解﹑博買後所剩的貨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標準﹐發給公憑﹐才許運銷他處。 主持祈風祭海。

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財政收入的壹項重要來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達四十二萬緡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統治危機深重﹐市舶收入在財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南宋初年﹐歲入不過壹千萬緡﹐市舶收入即達壹百五十萬緡。在壹定程度上支撐著財政。宋政府還通過出賣壹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太平興國二年(977)﹐初置香藥榷易署﹐當年獲利三十萬緡。

宋代的造船技術十分發達﹐所造海舶載重量可達五千石(三百噸)。北宋後期﹐指南針已廣泛應用於航海﹐還出現了記載海路的專書──《針經》。與宋王朝有海上貿易的達五十個國以上﹐進出口貨物在四百種以上。進口貨物主要為香料﹑寶物﹑藥材及紡織品等﹐出口貨物主要是紡織品﹑農產品﹑陶瓷﹑金屬制品等。

宋王朝對海外貿易十分重視﹐南宋時期更是如此。對市舶司中能招徠商舶的有功人員﹐往往給予獎勵﹐對營私舞弊的行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 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政府在攻取浙﹑閩等地後﹐立即在泉州﹑慶元(今浙江寧波)﹑上海﹑澉浦(今屬江海鹽)四處港口設立市舶司。後來又陸續添設廣州﹑溫州﹑杭州三處。經過裁並﹐到13世紀末﹐只在慶元﹑泉州﹑廣州三處港口設置。

市舶司由行省直接管轄。每司設提舉二人﹐從五品。元朝政府曾在中央設立泉府司(院)﹐管理替國家經營買賣的商人﹐同時也經管市舶事務﹐但為時不長。

市舶司的主要職責是﹕根據舶商的申請﹐發給出海貿易的證明(公驗﹑公憑)﹔對準許出海的船舶進行檢查﹐察看有無挾帶金﹑銀﹑銅錢﹑軍器﹑馬匹﹑人口等違禁之物﹔船舶回港途中﹐派人前去封堵(封存貨物)﹐押送回港﹔抵岸後﹐差官將全部貨物監搬入庫﹐並對全體船員進行搜檢﹐以防私自夾帶舶貨﹔將舶貨抽分﹐細色(珍貴品)十取壹﹐粗色(壹般商品)十五取壹。後改為細貨十取二﹐粗貨十五取二。另征收舶稅﹐三十取壹。之後﹐發還舶商自行出售。對於來中國貿易的外國商船﹐市舶司也采取類似的管理辦法。市舶司的收入甚多﹐僅至元二十六年﹐就向元政府上交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兩。當時人說市舶收入是“軍國之所資”﹐可見它在元政府財政開支中占有重要地位。

市舶司初建時﹐壹般均沿用南宋制度﹐日久弊生﹐嚴重影響市舶收入。至元三十年﹐元政府制訂了“整治市舶司勾當”的法則二十二條。延佑元年(1314)﹐又修訂頒布了新的市舶法則二十二條。這兩個法則﹐對市舶司的職責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加強政府對海外貿易的控制﹐增加更多的收入。元代的市舶法則比宋代更為嚴密﹐說明封建國家在管理海外貿易方面已經具有更為豐富的經驗。但是﹐貴族官僚常常帶頭破壞規定﹐使它流於空文。

元代見於記載的與中國建立海道貿易關系的國家和地區在壹百個以上﹐東起日本﹑高麗(今朝鮮)﹐西至東北非和西南亞。進口的舶貨﹐種類繁多。據慶元市舶司的資料﹐細色壹百三十余種﹐粗色約九十種﹐***兩百二十余種﹐主要是香料﹑藥材﹑布匹﹑寶物等。經市舶司允許出口的貨物有紡織品﹑陶瓷器﹑日常生活用品等。海外貿易的開展﹐有助於中外經濟﹑文化的交流。市舶司的設立﹐使海外貿易趨於制度化﹐初期起過壹定的積極作用。但市舶司是封建國家機器的壹個組成部分﹐同樣存在官僚機構的種種弊端﹐往往阻礙了海外貿易的開展﹐元代中期以後特別明顯。 明代沿襲前朝之制﹐市舶司管理海外諸國朝貢和貿易事務﹐置提舉壹人﹐從五品﹐副提舉二人﹐從六品﹐屬下吏目壹人﹐從九品。提舉﹐或特派﹐或由按察使和鹽課提舉司提舉兼任。市舶司隸屬於布政司。因此﹐稅收大權完全掌握在布政司等長官手中。直至明末﹐采取了定額的包稅制﹐才改由提舉負責征收。

吳元年(元至正十二年﹐1367)設市舶提舉司於直隸太倉州黃渡鎮(今江蘇太倉附近)﹐洪武三年(1370)以太倉逼近京城改設在廣東的廣州﹑福建的泉州(後移至福州)﹑浙江的寧波各壹司。在廣東的是專為占城(越南)﹑暹羅(泰國)﹑滿剌加(馬來西亞)﹑真臘(柬埔寨)諸國朝貢而設﹐在浙江的是專為日本朝貢而設。在福建的是專為琉球朝貢而設。七年上述三司曾

明代廣東市舶司市舶太監簡介

經壹度廢止。永樂元年(1403)又在廣州設懷遠驛﹐在泉州設來遠驛﹐在寧波設安遠驛﹐由市舶司掌管接待各國貢使及其隨員。廣東懷遠驛﹐規模龐大﹐有室二十間。廣東市舶司命內臣提督。六年﹐為了接待西南諸國貢使﹐又在交址雲屯(今越南廣寧省錦普港)設市舶提舉司。嘉靖元年(1522)﹐因倭寇猖獗﹐罷去浙江﹑福建二司﹐唯存廣東壹司﹐不久亦被廢止﹐直到三十九年﹐經淮揚巡撫唐順之的請求﹐三司才得到恢復。四十四年﹐浙江壹司以巡撫劉畿的請求﹐又罷。福建壹司開而復廢﹐至萬歷中始恢復。自此以後﹐終明之世﹐市舶司無大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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