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的地下建築,按以下方式計稅,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壹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自用的地下建築,按以下方式計稅:
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
3、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壹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綜上所述,房屋地下面積也需要按照相應的規定繳納相應的房產稅的。
法律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征收房產稅的通知》第壹條
凡在房產稅征收範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第二條
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壹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