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1、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規定:“培訓費由組織培訓的單位承擔,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相關內容在各省、市制訂的《培訓費管理辦法》中都有規定,必須納入舉辦單位部門預算,在其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總的來說,收費的培訓大多是社會性質或附著於體制下的創收機構,因此,我們原則上不鼓勵參加食宿自理的培訓活動。確因業務工作需要,如學術、技能方面的培訓,經領導批準同意、組織委派參加的此類收費性質培訓,執行差旅費報銷規定,報銷往返培訓地點的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如有培訓費等開支,可予以報銷,計入“培訓費”。 2、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中規定:“機關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壹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壹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具體到所提出的問題,參加培訓人員往返期間的差旅費回單位報銷,培訓期間由於統壹安排食宿,不得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顯然不能吃了又拿,培訓的目的是學習,也不支持妳在培訓地周邊遊的出行費用,只能是自理,所以市內交通費也是不得報銷的。但也有些地方規定培訓期間公雜費(絕大多數地方取消了“公雜費”的說法,代之以“市內交通費”)減半,那我們就因地制宜,執行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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