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07〕25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堤圍防護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壹月三十日
深圳市堤圍防護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河道堤防整治維護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潮)能力,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防洪法》、《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為堤圍防護費繳費義務人(以下簡稱繳費人),繳費人應按照本辦法繳納堤圍防護費。
第三條 征收堤圍防護費,必須嚴格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規定的征收範圍和項目標準執行,具體征收範圍和標準如下:
(壹)堤圍防護費按繳費人申報流轉稅時的銷售額或營業額按下列費率表計征。
銷售(營業)額億元
費率
1以下(含本級)
0.5‰
1—10
0.4‰
10—20
0.3‰
20—30
0.2‰
30以上
0.1‰
(二)政策性銀行免征堤圍防護費。
(三)未達到我市增值稅或營業稅起征點的繳費人免征堤圍防護費。
按前款征收標準征收的具體費用不得超出按省定征收標準征收的費用。
第四條 堤圍防護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市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使用按《深圳市水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五條 堤圍防護費列入企業生產經營成本,在計征所得稅時準予抵扣。
第六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是堤圍防護費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七條 為加強對堤圍防護費的征收管理,堤圍防護費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壹)繳費人向其申報流轉稅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堤圍防護費。實行匯總申報流轉稅的繳費人,向其匯總申報流轉稅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堤圍防護費。
(二)繳費人申報繳納堤圍防護費的期限以其申報流轉稅的期限為準。繳費人在申報流轉稅時,應同時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堤圍防護費。
(三)繳費人采取特約委托支付方式繳費的,由其開戶銀行開具《委托收款憑證》給繳費人;繳費人采取其它方式繳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開具《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代收費收款憑證》給繳費人。需要開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由繳費人持《委托收款憑證》或《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代收費收款憑證》原件到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換開《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統壹票據》。
第八條 堤圍防護費按月劃入市財政指定的收費管理專戶,地方稅務機關按每月征收堤圍防護費總額的5%計提手續費,並納入地方稅務機關年度部門預算管理。
第九條 堤圍防護費的征收、使用部門須接受物價、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收費及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堤圍防護費的征收範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或巧立名目濫收費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延遲繳交堤圍防護費。對拒不繳納堤圍防護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壹條 對截留、挪用堤圍防護費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對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並責令限期歸還;情節嚴重的,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堤圍防護費收費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市政府可根據財政狀況調整征收標準或停止征收堤圍防護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