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清算的要求:
1、應當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事業單位清算,涉及國有資產的處置、預算指標的劃轉、債權債務的處理等壹系列問題,因此,事業單位清算工作必須始終在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需要說明的是,與原《規則》相比,新《規則》刪除了“(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的表述。
2、加強清算期間財產與債權債務的管理。在事業單位清算期間,除保障單位人員薪酬支出和與清查工作相關的評估、處置、公告、訴訟、仲裁等必要開支外,單位的財產應當凍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事業單位不得擅自處置財產,防止財產的損失和流失,全面清理單位的財產、債權和債務。
3、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管理狀況。事業單位清算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反映單位財務與資產管理狀況,為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依據。對清算中發現的違反財經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行為,清算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後進行處理。
二、清算的壹般程序:
1、成立清算機構。事業單位清算時,壹般要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事業單位負責人和財務、資產等部門的人員組成,在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工作。清算機構主要負責事業單位清算期章的財務資產監督管理,制定清算方案和計劃,組織清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等。
2、制定清算方案。包括實施步驟、進度安排、資產清查立項方案、資產處置及後續管理方案、涉及的社會保障和勞動人事關系處理原則、相關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解決方案等。
3、組織開展財產清查。以事業單位清算前的會計資料為依據,盤點各項財產、債權、債務的賬目,核實各項存貨和固定資產的實物存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資產負債表、資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債權債務處理辦法等。資產清查的工作程序、工作內容等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4、清理債權、債務。對事業單位的債權權積極催收、追索,如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清算報告中加以說明並提出處理意見。對債務要及時足額償還,如有不能償還的債務,也應當在清算報告中作出說明並提出處理意見。
5、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事業單位應當妥善處理單位的各項遺留問題並提出相關善後工作方案,如有關傷、殘、離退休和富余人員的安置等都應當予以妥善處理和解決。
6、核算單位清算損益。全面核算清算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損失、收益等,並及時入賬。
7、撰寫清算報告。報告內容壹般包括:清算的基本情況、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有關清算的說明及清算損益等。清算機構如果發現單位存在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當將有關情況專題報告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