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收據,作為收款證據,只要是符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等三性,即具有法律效力。
收據與發票的區別:
1、發票是指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和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憑證。由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發放和管理,納稅人根據經營範圍向稅務機關領購相關發票。發票最主要的作用有兩個:壹是經營活動的原始憑證,這既是買方的支出證明,同時也是賣方收入證明,是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會計核算的重要憑證。二是買方維權的合法憑證,萬壹質量有問題時,就可以索賠。
2、收據僅適用於與經營無關的往來款項的憑證。如果要進入成本費用的,必須是發票;如果收據入成本費用的話,稅務部門查到後,要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33%的稅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