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起,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按以下規定處理:
(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計算限額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的余額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應當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的余額10%計算限額。對其他企業,按照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員工、代理人、代表等)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中確認的收入的5%計算。).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其開發產品的,境外機構支付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允許據實扣除。
(2)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理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和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及其他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向相關證券承銷機構支付的發行權益類證券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和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傭金、回扣、進場費等費用。
(4)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和攤銷分期扣除,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5)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和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的金額,應當如實入賬。
(六)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等相關資料,依法取得合法、真實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