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及時完成對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1)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壹式三聯,主管稅務機關和縣稅務機關各執壹聯,另壹聯送達納稅人執行。主管稅務機關還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增加聯次備用。
(2)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並報縣稅務機關復核、認定。
(3)縣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
納稅人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按上述程序進行復核認定。
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後,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便於納稅人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確定公示地點、方式。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後調整有異議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