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封、扣押財產: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以保障其應繳納的稅款得到清償;
2、凍結銀行賬戶:稅務機關可以凍結納稅人的銀行賬戶,以防止其將資金轉移至其他賬戶,從而逃避稅款的繳納;
3、限制出境:對於拖欠稅款較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限制其出境,以確保其能夠及時履行納稅義務。
稅收保全措施指什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對有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限制其處理可用作繳納稅款的存款、商品、貨物等財產的壹種行政強制措施,其目的是預防納稅人逃避稅款繳納義務,防止以後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以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綜上所述,有查封,扣押財產,凍結銀行賬戶,限制出境這三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