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其中,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中藥材的種植; 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牲畜、家禽的飼養; 林產品的采集; 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遠洋捕撈。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指《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此類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包括公***汙水處理、公***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上述2、3項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法律依據: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第四條
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