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壹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者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確認工資薪金合理性時可以掌握以下原則:
(壹)企業制定了相對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和地區水平;
(3)企業在壹定時期內支付的工資薪金相對固定,工資薪金調整有序進行;
(四)企業已就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履行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五)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收為目的;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5),
壹、企業福利補貼支出的稅前扣除
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體系並隨工資薪金壹並發放的福利補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壹條的規定,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費用,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福利費補貼,視同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稅前扣除。
二、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的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
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年度工資薪金,允許在匯算清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三、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的勞務費用稅前扣除。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方式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視為勞務費用;直接支付給職工的費用應視為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其中,屬於工資薪金的費用,允許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基數,作為計算扣除其他相關費用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