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支付傭金必須以合法憑證入帳。現行對支付傭金的相關稅收規定主要有(不包括對保險企業的特殊規定):
壹、內資企業所得稅方面:
對內資企業支付給單位的傭金沒有比例限制,但對支付給非本企業雇員的的個人有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的限制。
具體規定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含本企業雇員),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方面:
對外資企業支付的傭金,稅法沒有比例限制,企業可以據實扣除。
但對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境外企業在境外銷售其位於我國境內房地產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2號),委托境外企業在境外銷售位於我國境內房地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等勞務費用,應提供完整有效的憑證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費用列支,但實際列支數額不得超過房地產銷售收入的10%。
三、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註冊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計帳核算的憑證。
擴展資料
稅法是各種稅收法規的總稱。是稅收機關征稅和納稅人據以納稅的法律依據。稅法包括稅收法令、條例、稅則、施行細則、征收辦法及其他有關稅收的規定。
稅法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頒布,或由國家立法機關授權國家機關制定公布。壹般說來,主要的稅收法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公布施行;各稅條例(草案)和征收辦法,由國務會議審議通過,公布施行;稅法實施細則,由財政部根據稅收基本法規作出解釋和詳細規定;有關地方各稅的征免和各稅具體稽征管理制度,壹般由省級人大常委會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稅法由壹些基本因素所構成: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其他因素有: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免稅和違章處理等。
“收支兩條線”進行賬務處理。代收時:“其他應付款”,代付時,全額沖減“其他應收款”,與實付的差額計入“其他業務收入”。沒開發票不代表不繳納稅款,代付業務發生當月需申報繳納營業稅,不得延期納稅。前提是必須與代付方簽訂服務協議,對代付利潤做約定,否則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