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易稅通
2022-10-08 12:38
今天,帶給大家的內容是收到走逃(失聯)發票問題。我們遇到的壹個案例:客戶因為收到走逃(失聯)發票,導致要做進項稅額轉出,或者說需要將原先已經收到的退稅款項進行反納,並且這個客戶需要反納的退稅款是2019年的,可見這個時間跨度是很長的。因此,了解走逃(失聯)企業的判定標準,可以避免被認定為走逃(失聯)企業,在小夥伴們做出口退稅或者從工廠取得原材料發票時,可以做好層層把控。
首先,第壹個問題,走逃(失聯)企業怎麽判定?然後,在什麽情況下,發票會被判定為走逃(失聯)發票呢?先來看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76號公告,關於走逃企業的判定。
走逃(失聯)企業的判定標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壹條的規定,所謂的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
(這個好理解,企業沒有按時每個月進行申報增值稅,或者說沒有履行納稅義務的企業,就會被認定為走逃/失聯企業。)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
(第壹種情況,稅局的稅管員去企業所在地進行實地調查,看看他是否在這個地址經營;第二種情況,通過電話詢問企業的真實經營地址,經過持續的電話追蹤,確定是否實地經營;第三種情況,稅務事項辦理核查,或其他大數據監管,發現這個企業及其有關人員查無下落,就屬於走逃/失聯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