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2001年4月30日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
3、《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開始之日起計算。
二,稅盤丟失了的處理如下:
1、當事人到公安機關報失或報案,並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局先停止該稅控盤的使用。若納稅人在報失或者報案前不知道金稅盤、稅控盤編號,可到維護單位或辦稅服務廳查詢金稅盤編號;
2、當事人到市級以上報刊刊登遺失聲明,壹定要留存好報樣、報社發票;
3、辦稅服務廳走“防偽稅控設備丟失補辦申請”流程,所需材料:
(1)攜帶報樣原件及復印件;
(2)報社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3)報失或報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發票及稅控設備被盜、遺失報告審批表》;
(5)《補辦稅控專用設備申請審核表》;
(6)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