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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稅款繳庫及退庫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適應稅收信息化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第二條 稅務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辦理稅款繳庫和退庫業務,適用本規程。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稅款繳庫是指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委托代征稅款協議,開具法定稅收票證,將征收的稅款、滯納金、罰沒款等各項收入(以下統稱稅款)繳入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以及納稅人直接通過銀行將應繳納的稅款繳入國庫;稅款退庫是指稅務機關對經財政部門授權辦理的稅收收入退庫業務,依照法律法規,開具法定稅收票證,通過國庫向納稅人退還應退稅款。

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預算管理要求,對稅款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收款國庫等事項,通過國庫進行調整的稅款調庫業務,適用本規程。第四條 稅款繳庫、退庫應當遵循依法、規範、安全、效率、簡便的原則。第五條 稅款繳庫、退庫按照辦理憑證的不同分為手工繳庫、退庫和電子繳庫、退庫。第六條 國家積極推廣以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為依托的稅款電子繳庫、退庫工作。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國庫、銀行等部門間的協作,保持稅收征管系統與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穩定,確保電子繳庫、退庫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證電子繳庫、退庫稅款準確。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和稅款預算科目、預算級次辦理稅款繳庫、退庫。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將征收的稅款按照國家規定直接繳入國庫,不得繳入在國庫以外或者國家規定的稅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任何稅務機關不得占壓、挪用和截留稅款。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款繳庫、退庫管理,建立部門、崗位配合和制約機制。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收入規劃核算部門根據本級職責範圍,負責制定稅款繳庫、退庫管理制度,辦理稅款繳庫、退庫相關業務,反映稅款繳庫、退庫結果,監督稅款繳庫、退庫的規範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第二章 稅款繳庫第十壹條 《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和《稅收電子繳款書》是稅款繳庫的法定憑證。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開具稅款繳庫憑證,應當對開具內容與開具依據進行核對。

核對內容包括登記註冊類型、繳款單位(人)識別號、繳款單位(人)名稱、開戶銀行、賬號、稅務機關、收款國庫、預算科目編碼、預算科目名稱、預算級次、品目名稱、稅款限繳日期、實繳金額等。

開具依據包括納稅申報表、代扣代收稅款報告表、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稅務事項通知書、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以及其他記載稅款繳庫憑證內容的紙質資料或電子信息。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等向銀行傳遞《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由銀行據以收納報解稅款後繳入國庫的繳庫方式為手工繳庫。

稅務機關將記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應繳稅款信息的《稅收電子繳款書》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發送給國庫,國庫轉發給銀行,銀行據以收納報解稅款後繳入國庫的繳庫方式為電子繳庫。第十四條 手工繳庫包括直接繳庫和匯總繳庫兩種形式。

直接繳庫的,由納稅人持《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或《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直接到銀行繳納稅款,銀行據以收納報解稅款後繳入國庫。

匯總繳庫分為稅務機關匯總繳庫和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匯總繳庫:

(壹)稅務機關匯總繳庫的,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向稅務機關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稅務機關根據所收稅款,匯總開具《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向銀行解繳,銀行據以收納報解稅款後繳入國庫,應予繳庫的稅務代保管資金和待繳庫稅款,按納稅人分別開具《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

(二)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匯總繳庫的,由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根據所扣、所收稅款,匯總開具《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向銀行解繳,銀行據以收納報解稅款後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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