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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繳稅

以下大連的規定供妳參考。

全國各地都差不多。詳情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標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延期繳納稅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件編號:迪達稅發[2008]57號

發證部門: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發行日期:2008年9月-10

編輯於2009年3月-11

實施時間:2008-1

故障時間:

法規類型:稅收

行業:所有行業

地區: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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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內容:

各基層局,市局各辦公室,局屬各事業單位:

現將《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延期繳納稅款管理辦法》及其起草說明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2008年9月10日發布的新聞稿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延期繳納稅款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延期繳納稅款納稅人的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納稅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地方稅收延期繳納的受理、審批、審核和管理。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兩級稅收行政執法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執法委員會)負責地方稅收延期繳納的審批工作。

兩級執法委員會在考慮延期繳納稅款時應遵循合法、嚴格、規範、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延期繳納稅款,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31條、實施細則第41條、第42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後,應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各項稅費(不含工會經費和殘疾人保障基金)。

第四條基層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受理納稅人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並如實、及時、準確上報延期繳納稅款審批(電子和紙質)材料。

第五條基層稅務機關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原因,了解其生產經營、資金運用和財務狀況,防止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不提供全部銀行賬戶、虛報應付職工薪酬和社會保險費支出預算等)。)騙取延期繳納稅款審批,並對已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實施動態管理和跟蹤監控,及時組織延期繳納稅款入庫。

市局緩繳稅款承辦部門(市局征管辦)根據緩繳稅款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實地調查,並定期告知基層局不符合受理條件,受理或者未按規定認真審核緩繳稅款的:

(壹)申請延期繳納稅款654.38+0萬元以上;

(二)納稅人欠稅;

(三)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兩次以上被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

第二章延期繳納稅款的條件

第六條納稅人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或者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的,可以在納稅期限屆滿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稅款。

第七條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時,應當如實提交下列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壹)《延期繳納稅款申請表》(壹式三份,納稅人、基層局稅收征管綜合處、市局稅收征管處各留存壹份);

(二)申請延期納稅當日的貨幣資金余額(不包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企業不得動用的資金)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三)申請延期納稅前壹個月的資產負債表;

(4)稅務機關要求的支出預算,如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當月應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應計提的法定社會保險費等;

(五)延期納稅的計劃或保證;

(六)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基層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納稅人提交的延期納稅書面申請及相關資料。不符合下列受理條件的,基層稅務機關不予受理,並及時告知納稅人:

(壹)納稅人是否在應納稅期限屆滿前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該稅款是否屬於當期申報的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的期限是否在三個月以內;

(二)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理由是否符合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三)納稅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受到不可抗力的重大影響;

(四)納稅人提供的當日貨幣資金余額、銀行存款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預算等資料是否齊全、完整、真實;當日貨幣資金余額扣除應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是否不足以納稅;

(五)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填寫是否規範,印章(簽名)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填寫稅務文書的要求。

第九條基層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對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情況進行現場調查的,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進行,重點調查以下事項:

(壹)納稅人提供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2)納稅人能否保證延期稅款到期時按時足額入庫;

(3)納稅人提交延期納稅申請當日的所有銀行對賬單是否與納稅人的銀行日記賬壹致;自納稅人申請延期納稅之日起30日內發生的大額資金流動和債權債務;

(4)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

(五)其他需要調查核實的事項。

第十條基層稅務機關現場調查發現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其延期納稅申請:

(壹)納稅人提供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不有效的;

(二)納稅人故意轉移占遞延稅款50%以上的資金;

(三)納稅人不能提供調查所需的及時、準確、完整的合法、合理的資料或者不能說明大額資金流向的。

第十壹條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雖符合稅收法規規定的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控制:

(壹)納稅人不能保證在延期期限內繳納稅款的;

(二)納稅人的經營規模很小,經營效益不好;

(3)納稅人欠稅;

(四)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兩次以上被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

第十二條基層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資金狀況和組織稅收收入的需要,確定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如果延期1個月能夠緩解納稅人的財務困難,則批準延期1個月;延期2個月能夠緩解納稅人資金困難的,批準延期2個月;批準延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三條基層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合法性和提交審批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向理事會提交不符合要求的延期納稅申請。基層稅務機關或納稅人根據市局要求需要補充資料的,不得超過規定時限;超過時限,市局不予審批。

第三章延期納稅的審批

第十四條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納稅,並如實填報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基層分局文書受理崗對納稅人提供的《延期繳稅審批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記錄《延期繳稅審批表》,打印《受理通知書》壹式兩份,留存壹份,另壹份退還納稅人,打印《稅務文書送達回執》,交納稅人簽字備案,同時打印《資料移交清單》和《延期繳稅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打印《不予受理通知書》或者《限期補正資料通知書》壹式兩份,留存壹份,另壹份連同相關資料退還納稅人,打印稅務文書回執,交納稅人簽字存檔。

第十六條基層局稅源管理崗應對基層局紙質受理崗移交的材料進行簽收,並進行審核或實地調查。符合要求的,在《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記錄審核意見,並將相關材料報基層局管理部主任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將不予批準的原因記錄在案,將相關資料退回基層局文書受理崗處理。

第十七條基層局管理科科長簽署資料移交清單,符合要求的在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記錄審核意見,並將相關材料移交基層局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應在《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不予批準備案,相關資料將退回基層局文書受理崗處理。

第十八條基層局延期繳納稅款管理崗應在資料移交清單上簽字,符合要求的,應記錄初審意見,做出上報基層局執法委員會審批的報告,並將相關材料提交基層局綜合科長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應記錄不予批準的原因,並將相關資料退回基層局管理部主任處理。

第十九條基層分局稅收征管綜合科長簽署數據傳輸清單,符合要求的在延期繳納稅款審批表上簽署意見,記錄審核意見,並將相關材料提交基層分局執法委員會審議;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將相關資料退回基層局主管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基層局執法委員會對基層局承辦部門(基層局綜合處、稅收征管處)上報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基層局承辦部門應在《延期納稅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記錄審議意見,並將相關材料上報市局延期納稅管理崗;不符合條件的,由基層局承辦部門在《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基層局公章,將不予批準意見錄入機,將相關資料退回基層局管理部門主任進行處理。

第二十壹條市局緩繳稅款管理崗對基層稅務機關上報的緩繳稅款信息及相關紙質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記錄初審意見,作出報告報送市局執法委員會審批,書面申請召開執委會,並將延期繳納稅款紙質材料、本期延期繳納稅款匯總統計表、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報送市局行政部主任審核;需要補充資料或者實地調查的,應當通知基層稅務機關在指定時間補充相關資料或者實地調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記錄不予批準的意見,並將相關資料退回基層分局延期納稅管理崗。

第二十二條市征管局局長符合條件的,應當提交市執法局局長委員會審議;對不符合要求的,在機器上記錄不予批準的意見,並將相關材料退回基層局延期納稅管理崗。

第二十三條市局執法委員會對市局承辦部門(市局征管處)上報的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材料進行審議。符合要求的,市局承辦部門記錄審批意見,在《延期納稅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報市局分管局長簽字,加蓋市局公章,留存審批材料復印件,其余材料移交基層局進行延期納稅管理;不符合條件的,市局承辦部門不予批準意見記錄機,在《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報市局分管局長簽字,加蓋市局公章,並將相關資料返回基層局延期繳納稅款管理崗。

第二十四條基層分局延期繳納稅款管理崗收到市局移交的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材料後,應將《延期繳納稅款申請表》等材料歸檔保存,並將剩余材料移交至基層分局文件受理崗;不予審批的,將全部材料退回基層局進行文件受理,市局將審批結果告知基層局管理科(處、所)。

第二十五條基層分局文書受理崗根據審批結果通知納稅人,並分別打印《準予延期繳納稅款通知書》或《不準予延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壹式兩份,壹份存檔留存,另壹份連同《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等資料退還納稅人,打印《稅務文書送達回執》交納稅人簽字存檔。

第二十六條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期限為20日,基層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10日內報市局審批,並在接到市局審批結果後2日內通知納稅人;市局征收管理部門應在5日內完成審查,並提交市局常務委員會審議;市政局執行委員會須在3天內舉行會議審議。

第二十七條基層稅務機關應當對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進行跟蹤、監控和管理,及時了解其資金使用情況。發現納稅人騙取延期繳納稅款批準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延期繳納稅款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市局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在延期內繳納的,不再加收滯納金;市局拒絕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稅收法規繳納稅款和滯納金。

第二十九條基層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綜合科負責延期繳納稅款的管理和協調工作,督促相關科(室、所)組織延期繳納稅款按時入庫,並於月末15日內將上月到期的延期繳納稅款上報市局延期繳納稅款管理崗。

市局延期繳納稅款承辦部門(市局征管辦)應當定期向市局執法委員會報告延期繳納稅款入庫情況。

第三十條基層稅務機關管理科(處、室)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進行跟蹤管理和監控,並在延期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5日內催繳;對逾期未入庫的稅款,在逾期的次日開具繳款通知書,從逾期的次日起計算滯納金。延期納稅期限內入庫率應達到99%以上。

第三十壹條基層稅務機關應當自期限屆滿次月的1日起,將納稅人未入庫的延期稅款納入欠稅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大連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基層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6日起實施。原《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延期繳納稅款管理辦法》(迪達國稅發[2002]145號)同時廢止。

此外,經書面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免交滯納金。

否則按每日萬分之五的費率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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