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發現納稅人在限期內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以下稅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稅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上述納稅擔保包括納稅人提供並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擔保人,以及納稅人擁有的無抵押財產;國家機關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外出申請領購發票也有類似規定)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逾期未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個人及其贍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
強制措施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以下強制措施:1。書面通知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存款。2.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價值相當於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還應當強制執行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個人及其扶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