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具體有合法性、籌劃性、專業性、目的性的特點。
國內關於稅務籌劃概念的認識較模糊,從已有的專著來看,代表性的說法有:壹是稅務籌劃屬於避稅範疇,避稅包括稅務籌劃、稅收規避和稅收法規的濫用三種方式。
二是稅務籌劃有廣義和狹義理解之分,廣義的看法有,人大張中秀教授認為稅務籌劃指壹切采用合法和非違法手段進行的納稅方面的策劃和有利於納稅人的財務安排,主要包括非違法的避稅籌劃、合法的節稅籌劃與運用價格手段轉移稅負的轉嫁籌劃和涉稅零風險。
天津財大蓋地教授認為稅務籌劃包括節稅籌劃和避稅籌劃。狹義的稅務籌劃指企業合法的節稅籌劃。三是將稅務籌劃外延到各種類型的少繳稅、不繳稅的行為,甚至將逃稅策劃、騙稅策劃也都包括在納稅籌劃的概念中。
稅法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同準繩,作為納稅義務人的企業要依法繳稅。稅務籌劃是在完全符合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在納稅義務沒有確定、存在多種納稅方法可供選擇時,企業作出繳納低稅負的決策。依法行政的稅務機關對此不應反對。這壹特點使稅務籌劃與偷稅具有本質的不同。
在稅收活動中,經營行為的發生是企業納稅義務產生的前提,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後性。稅務籌劃不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後想辦法減輕稅負。
而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之前通過納稅人充分了解現行稅法知識和財務知識,結合企業全方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的規劃、設計、安排來尋求未來稅負相對最輕,經營效益相對最好的決策方案的行為,是壹種合理合法的預先籌劃,具有超前性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