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收平等原則。指稅收中性和稅收公平。
3.稅收效率原則。
4.雙方合作和信任的原則。這壹原則在西方國家的稅法和稅收實踐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其特點是征稅人與被征稅人之間的關系不是對立的,而是相互合作與信任、密切的信息聯系和良好的溝通。
二、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稅收立法和管理權限。西方國家非常重視劃分中央與地方稅收立法權的管理權限和正確處理收入分配關系,並在憲法或基本稅法中作出明確規定。各國稅收立法權和管理權的劃分壹般有以下幾種形式:壹是將具體稅種的立法權和管理權授予某壹級政府。所得稅、消費稅等大稅種立法權屬於中央,小稅種立法權下放給地方政府;二是根據某壹稅種的具體情況,劃分立法權征稅的範圍。稅基由中央政府確定,稅率執行程序由地方政府確定。三是把壹部稅法的立法權放在中央,管理權下放給地方。集權制和聯邦制在稅收立法權和管理權的劃分上存在差異。在集權國家,如荷蘭、英國、葡萄牙、日本等國,中央政府既負責大稅種的立法,又負責大稅種的執法,這些稅種的稅收收入全部歸中央政府所有,地方無權再開征同樣的稅種。
第三,稅收法律體系健全,具有完整有效的運行機制。歐洲大陸國家稅收法律制度的壹個突出特點是立法、執法、司法各司其職,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形成了完整有效的運行機制。在立法方面,憲法規定稅收立法權屬於議會。在稅收執法方面,無論是納稅申報和納稅評估,還是運用稅務調查權進行行政處罰,各國稅法都有明確規定。在稅收司法方面,歐美國家有完整的司法審判體系。如果美國每個州都有專門的稅務法院,可以上訴到聯邦地區上訴法院,甚至上訴到最高法院。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稅收立法比較健全。壹是立法程序規範。“不立法就不能征稅”是西方國家稅收立法依托國家機關的具體體現,稅收立法權主要屬於國家立法機關。例如,美國憲法賦予國會制定稅法的權力。第二,稅收法律體系層次分明。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許多西方國家建立了完善的稅收法律制度。比如美國聯邦政府的稅法,除了憲法之外,還包括三個部分:壹是國內收入法典,由國會正式通過,總統簽署;二是財政部根據國內所得法的解釋;三是各級法院審理各類稅收案件的先例。其他如德國、日本、韓國、荷蘭、俄羅斯等,制定了僅次於憲法的稅收基本法,並在基本法的指導下,制定了相應的程序法和實體法。
2.稅收執法嚴格。第壹,稅法相對剛性。比如美國稅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稅收征管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的征管程序,免稅復議和仲裁等等,做到有法可依。任何壹方違法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上至總統,下至普通公民。第二,稅法嚴懲。如美國、日本、意大利、瑞典、法國等國家制定了壹系列稅收處理法規,對從事和參與違法活動的個人和法人實施不同形式的處罰。其基本指導思想是讓偷稅漏稅者得到應有的懲罰,甚至賠上名譽和金錢,以維護稅法的剛性。
3.稅收執法環境良好。壹是建立強有力的檢查監督機制。在西方國家,稅務稽查人員壹般占稅務人員總數的20%-30%,是經過嚴格選拔的高素質技能型人員。比如美國、日本、意大利、俄羅斯等國家都建立了稅警隊伍,賦予其很大的檢查權力和強硬的手段。二是內控制度嚴格。在美國國稅局,內部監督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對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實施全過程的內部監控,並制定嚴格的處罰措施。第三,具有良好的社會稅收氛圍。西方國家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各種媒體進行廣泛、有效、全方位的稅法宣傳,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比如在美國,稅法宣傳通過企業註冊、電話中介免費咨詢等方式進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依法治稅形成了良好的社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