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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復議是什麽

稅收復議是什麽

稅務行政復議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壹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年lO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並於l999年lO月1日起實行。

編輯本段壹、特點

我國稅務行政復議具有以下特點: (壹)稅務行政復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這是由行政復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稅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稅務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稅務行政復議的重要條件之壹。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復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三)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壹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進行。 (四)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於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說,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兩個程式的銜接方面,稅務行政案件的適用還有其特殊性。根據《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於因問題引起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式,未經復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復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對於因處罰、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復議或訴訟程式,如選擇復議程式,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編輯本段二、受案範圍

根據《征管法》、《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主要包括: (壹)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1.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征。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此項內容,不管現行稅法有無規定,只要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今後納稅人均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這也是行政復議法實施後,有關稅務行政復議的壹個新的規定。 另外,《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具體規定如下:納稅人可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壹並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 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 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4.鄉、鎮人民 *** 的規定。 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 *** 制定的規章,也就是說,部、委規章壹級的規範性檔案不可以提請審查。

編輯本段三、管轄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的規定,我國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壹級稅務機關管轄的壹級復議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壹)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壹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 *** 申請復議。 (三)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應該註意的是,向國務院申請二級復議審理是特殊規定,只適用於納稅人不服,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情況。對納稅人不服省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具體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為,而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並且對總局的復議決定不服的,此種情況,納稅人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仍按壹級復議原則處理。 (四)對上述(壹)、(二)、(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等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1.對稅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的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的,向委托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3.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為方便納稅人,按《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在上述情況下,復議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 ***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 *** 依法進行轉送。

編輯本段四、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對納稅人而言,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要求稅務機關對其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權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復議申請。現行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對此專門作出了規定。 (壹)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以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定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四)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五)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復議。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並、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六)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七)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編輯本段五、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

(壹)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 (二)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應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對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稅務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五)行政復議期間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停止執行: 1. 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編輯本段六、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壹)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稅務機關內部負責行政復議的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並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二)復議機關內部有關工作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影印件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影印件之日起l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三)申請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四)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五)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六)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依據本規則第八條規定壹並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七)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八)復議機關內部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與適當性審查,提出意見,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4.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的,應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重大、疑難的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應集體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議申請的標準,由各復議機關自行確定。 (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壹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稅務機關退還多征納稅人多繳的稅款時,應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 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公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十壹)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十二)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編輯本段七、稅務行政復議的其他有關規定

(壹)復議機關、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及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有違反《行政復議法》及《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規定的行為,按《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三)復議機關在受理、審查、決定復議申請過程中,可使用復議專用章。不予受理決定書和復議決定書等重要法律文書應加蓋復議機關印章。

律伴網:什麽是稅收復議與訴訟 壹、復議的申請? (壹)申請復議的時間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當亊人同國家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 時,必須先依照國家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 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國家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上壹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2.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及行政處 罰行為丌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國家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 施,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訴。 ?3.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阻止出境行為,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證、出售 發票或丌予答復的行為以及責令提交納稅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的行為丌服申 請復議,可以在知道上述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復? (二) 申請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亊實依據;? 4.屬二申請復議範圍; ?5.屬二復議機關管轄; ?6.在提出復議申請前已經依照國家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 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 7.復議申請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三)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 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 ?4.已經依照國家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及滯納金的證明材料; ?5.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亊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復議。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復議;有權 申請復議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 請復議。有權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或者組織,經復議機關 批準,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復議。 ?事、復議的受理? (壹)申請復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稅務行政復議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證據開提出答辯書。? (二)申請復議的單位和個人在復議人員審理中可以申請回避,但要服從復 議機關法定人員作出的是否回避的決定。 ?(三)申請復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復議機關申請撤銷、收回其復議申請、 但必須經過復議機關的同意,復議申請的撤回才產生法律效力。? (四)復議申請人認為國家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開造 成了損害,可以在提起復議申請的同時請求賠償。

三、復議的執行

?1.復議申請人接到復訴裁決書時必須簽 收。

2.復議決定書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自覺執行復議決定。如果對復議 決定丌服的,可以向丌法院起訴。 3.申請人逾期丌起訴又丌履行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人民法院強制其執行。 四、訴訟

(壹)復議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丌予受理其復議申請的裁決丌服, 可自收到丌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復議機關丌予受理的裁決本身向 人民法院起訴。

(二)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丌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 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亊人對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 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為丌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或者國家稅務機 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是什麽?如何提出復議?

答:證書持有人如對認證結果持有疑義,可在領取結果後10個工作日內提請復議申請。 申請復議需交回《學歷證書查詢結果通知》,並提供學校招生錄取底冊(影印件加蓋學校檔案館公章)、學校檔案館或教務部門證明、以及證明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特別提示: 1.認證結果為“不屬於國民教育系列學歷證書”的,不提供復議。 2.軍校畢業學歷申請復議,需提供總參軍訓兵種部院校綜合局證明。 3.自考畢業學歷申請復議,需提供畢業院校所在省自考辦證明。 4.復議不再收取認證費用,如需郵寄復議結果,需另行支付郵費。

托福復議是什麽?

作文和口語部分,如果妳覺得分數不滿意,跟妳預期的分數差很多,可以交點錢復議

考官會重新批改妳的作文或者口語部分

簽證復議是什麽?

根據澳洲的移民法,壹些簽證的申請如果對申請結果不滿意,可以要求復議,就是上訴。

但是很多簽證沒有上訴權,比如在澳洲境外申請的學生簽證,壹般的探親簽證等

行政復議是什麽

什麽是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反映 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物件的相對方發生爭議,根據行政 相對方申請,由上壹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依法對引起爭議的具體

復議是什麽意思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申請行政復議流程如下:

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復議範圍。

5.屬於受理復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根據《行政復議法》第9條和第16條的規定,申請復議還須符合下列程式條件:(1).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復議。

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後,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項: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請是否屬於重復申請。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是否完備。

議機關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復議申請分別作以下處理:

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

復議申請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但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和相應的處理方式,而不能簡單地壹退了之。

行政復議是什麽來的

行政復議是指在行政管理中,如果行政相對人(壹般是公民或法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錯誤且影響到自身的實體權利義務,要求做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機關對此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上級行政機關在審查之後或許會做出變更或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決定。

行政復議其實就是給行政相對人的壹種權利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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